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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主义视角下我国反垄断罚款制度研究

2021-03-20刘继峰

社会科学辑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制度

刘继峰

有别于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上的财产罚,我国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两种,且两者可以选择,也可以并用。这种特殊性为研究者提供了多种视角:有强调两者的统合效应的;〔1〕有以没收违法所得为中心发挥行政处罚功能的〔2〕,还有以着眼未来单独分析罚款制度问题的。〔3〕反垄断法实施十余年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比例较低。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诸多。①包括需要人力、准确地计算、市场价格的清晰化等等。相比较,罚款的参考要素和约束条件众多、技术性强、国际通用性明显。于是,越来越多的学者转向对单一制下罚款制度的研究。

我国学术界对我国反垄断罚款问题的研究②在反垄断法上,行政罚款有两类,一类是定额罚款,主要针对对市场危害性不大或没有危害性的行为,以示警告和教育;另一类对有明显市场危害性的行为进行相应比例罚款,以体现惩罚及威慑效果。后一种罚款制度的设计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过程性。本文以此为中心进行探讨。,显现出了鲜明的路径一致性:强调目标—威慑统辖下的罚款制度完善,并着力于“上一年”“销售额”“1%—10%”比例规则的细化,以增强其确定性。〔4〕事实上,威慑是个抽象的目标,其效应需要量化。同时,这种量化也需建立在公平、公开的基础上。因此,罚款制度的复杂性在于它是多要素的组合关系,其技术性在于如何将诸要素组合且形成合理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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