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河流域河流污染物综合降解系数研究
2021-03-19石维刘德文郭丽峰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水质
石维, 刘德文, 郭丽峰
(1.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天津 300170;2.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天津 30017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明确提出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即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明确要求“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海河流域是我国政治、文化中心和经济发达地区,河流水质总体较差,水质劣于Ⅲ类的受污染河长占63%,主要污染项目为氨氮、COD、高锰酸盐指数等。核定海河流域河流纳污能力是制定河流限制排污总量、促进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关键。
水体纳污能力是指在水体设计水文条件下,满足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所能容纳的最大污染物量[1-2]。而科学地对水体纳污能力进行量化,模型参数是影响纳污能力计算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水质模型中,一般将污染物在水环境中的物理降解、化学降解和生物降解概化为污染物综合降解系数。污染物综合降解系数反映了污染物在水体作用下降解速度的快慢,是计算纳污能力的重要参数,与河流的水温、水文条件(如流量、流速、河宽、水深、泥沙含量)、污染物浓度梯度和河道状况等因素有关[3]。因此,确定污染物综合降解系数对计算水体纳污能力、预测污染物浓度、制定污染物控制方案等整个过程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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