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保全、举证、质证案例二
——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就确定有效吗?
2021-03-16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21年3期
杨晓峰
特约律师:杨晓峰
具有蔬菜学、政治经济学、工业经济管理、法律专业知识背景, 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司总经理执业经历。 为湖北省和武汉市部分涉农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长期从事涉农法律服务和事务,是湖北省涉农方面的知名法律专家。 主要从事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推广法、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等方面的理论研究。 擅长农业法律实践、农业政策和农业管理疑难问题研究;商务合作伙伴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和信用水准在法律层面上的甄别;合同履行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条款拟定和谈判;体现一定意志的法人内部资源合法化整合;民商事纠纷的斡旋和调停等。

2020年不断接到全国各地如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李先生、成都市的刘先生、贵州安顺市的王女士、杭州市的唐先生来电,希望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民事诉讼证据收集、保全、举证、质证新规定,他们中有蔬菜种子生产者、蔬菜种子批发商,还有蔬菜种植大户。
针对上述要求,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 号)作答。 由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保全、举证、质证涉及内容广泛,本文是根据行业特点作有针对性的解答,不可能在系列文章中作无遗留的介绍,读者朋友们可直接研学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法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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