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撤回上诉中对被告权利的保护
2019-05-13杨凯文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摘 要:一审宣判后二审程序开始前,原审原告任意撤回上诉,其可以随意摆脱诉讼的负担,但可能会侵害原审被告的权利。故需要关注民事诉讼撤诉中对于被告权利的保护问题。具体分为仅原审原告提出上诉时和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均提起上诉时的保护方式。
关键词:撤回上诉;被告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66-01
作者简介:杨凯文,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17级研究生,诉讼法学专业。
一审宣判后二审程序开始前,原审原告任意撤回上诉,其可以随意摆脱诉讼的负担,但可能会侵害原审被告的权利。故需要关注民事诉讼撤诉中对于被告权利的保护问题,下文通过一审宣判后二审前阶段,探讨撤诉对于被告权利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和对其权利保护措施的完善。
一、仅原审原告提出上诉的保护措施
(一)上诉期内的保护手段
一审宣判后,仅原审原告方提出上诉,后原审原告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形式审查裁定准予撤回上诉且在上诉期限内的情形。原审原告撤回上诉,表明原审原告对于一审裁判结果是认可的。因此此阶段如果法院形式审查后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并且尚在上诉期内的,则仅仅意味着原审原告放弃上诉权,对于原审被告的上诉权毫无影响。如果原审被告提出上诉,符合上诉的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该予以受理,而不得以原审原告已经提出上诉又撤回上诉为由对原审被告的上诉权进行限制甚至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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