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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之比较研究

2021-11-24杨春耕

法制博览 2021年3期
关键词:审判监督原审案外人

杨春耕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000)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界分

(一)起诉条件不同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之前,必须满足五项必要条件:第一,起诉人必须是原审案件当事人之外的其他适格法律主体;第二,起诉人未能参加原诉讼必须是基于不可归咎于自己的原因;第三,如果主张原审判决损害其利益,起诉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第四,起诉时间必须是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以内;第五,受理法院应当是做出原审判决的法院。

而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之前,必须满足以下四项必要条件:第一,申请者对于原审判决涉及之标的物享有实体性权利;第二,客观上不可能提起新的诉讼来解决争议;第三,起诉时间应当是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两年之内,或申请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个月内,而且应当在判决未开始执行或终止之后提出申请;第四,受理法院应当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二)裁决结果效力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的是有损第三人合法利益的部分判决,因此往往只具有相对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除了涉及第三人合法利益的部分,判决的其他内容对于原诉讼当事人仍然具有强制约束力,原则上此类诉讼也不能终止原判决之执行。换言之,除了全部撤销这种特殊情形之外,第三人撤销之诉不是对原审判决的根本改变。

而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一旦被受理,则通常情况下,原审判决会被中止执行。其裁决结果,不仅对起诉人具有绝对效力,对原审判决之当事人也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再审之诉实际上是对原审判决的彻底改变,其结果对所有案件相关者都具有强制法律约束力。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协调

两类救济方式的适用时间均涉及执行前、执行中、执行后三个阶段,因此有必要在不同阶段中分别梳理二者关系,从而为司法实践中案外人的救济手段选择提供指引。

(一)执行前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关系处理

1.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兜底性

笔者认为,在原审判决执行前阶段,案外人在选择救济手段时,申请再审并非首选,而只是兜底性选择。理由如下:首先,再审本身即构成了对既判力制度的突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生效判决的稳定性,因此开启再审程序需要受到严格限制,除非确有法律规定的特殊事由,否则不宜通过再审的方式推翻原审判决。其次,基于对救济成本、救济效率的考虑,应当优先选择对原审判决影响较小的救济手段。申请再审是对原审判决的全盘否定,以期使原审判决丧失法律效力,并形成一个新的且有利于案外人的判决。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并非全盘否定原审判决,而是仅撤销原审判决中错误的部分,保留正确的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原审判决中正确的部分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并在后期可以正常执行。[1]最后,《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申请再审。”第五条采用了“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表达方式,这也体现出申请再审的兜底性特征。

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次兜底性

有学者指出,案外人在选择救济手段时,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样具有兜底性,因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一样,均会破坏原审判决的稳定性,使原审判决的内容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二者在适用时无需考虑优先顺序。笔者认为该观点存在明显漏洞,根据原审判决的错误程度,可以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分为完全撤销和部分撤销,若为完全撤销,则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的破坏性基本等同;若为部分撤销,则撤销之诉对原审判决的影响要远远小于申请再审,二者不能相提并论。因此,虽然在选择救济手段时,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样具有兜底性,但与申请再审相比,这种兜底性仅表现为次兜底性。

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优先适用

综上,若在原审判决进入执行阶段之前,案外人发现判决侵害自己权益,则应优先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是申请再审。在执行之前,第三人无需考虑执行问题,仅提起撤销之诉撤销不利于自己的判决部分即可达到维权效果,无需申请再审全盘否定原审判决,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原审判决的影响。

(二)执行中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关系处理

笔者认为,在原审判决执行阶段,案外人选择救济方式时应优先适用案外人申请再审,理由如下:第一,通常情况下,法院启动撤销之诉后,原审判决的执行并不会受到影响。也就是说,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虽然最终可能会使原审判决归于无效,但在撤销之诉得到支持之前,原审判决依然正常执行。与此不同的是,若案外人申请再审,只要满足申请再审的条件,法院通常会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虽然只能达到“中止”执行的效果,而不是“终止”执行,但这已经为案外人争取了一丝喘息的机会,防止其陷入完全被动的局面。第二,从《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内容来看,案外人申请再审是立法者专门针对执行过程中的案外人救济设立的制度,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不具有针对性,属于一般性救济制度。基于特殊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在原审判决执行阶段,应优先适用申请再审。[2]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内容仅为原则性选择,实践中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原审判决执行阶段,虽然从总体上看,案外人申请再审优先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前者依然存在不可忽视的缺点:一方面,法律规定不明确,申请再审缺乏规范。《民事诉讼法》规定:“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然而,如何理解“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法律并没有予以进一步说明,法律可操作性较差;另一方面,再审程序具有复杂性。当前,受侦查中心主义思想的影响,再审的职权主义色彩较为浓重,启动再审程序的关键并不是案外人的申请,而是法院的审查。由于审查标准较为模糊,导致法官在审查再审理由时,主观性较大,这对于案外人来说显然是非常不利的。一旦再审请求被驳回,案外人的维权之路将更加艰难。

综上,在原审判决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知晓原审判决侵害了自己权益的,应优先适用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而不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过,也要认识到再审程序存在的弊端,充分考虑法律风险,做出最优选择。

(三)执行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关系处理

原审判决全部执行完毕后,执行后果对案外人的负面影响已经完全显现出来。从本质上分析,对于案外人来说,无论选择何种救济方式,所产生的后果基本相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二者只是在适用时间上存在一些差异。

综上,在原判决执行之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用时间更加严格。若两类诉讼存在竞合,案外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择一适用,二者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若竞合状态消失,则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的规定,选择符合时间要求的救济手段。

另外,司法实践中,一些案外人在原审判决执行阶段明知其权益受到侵害,但基于某些原因不愿申请再审,而是待原审判决全部执行完毕之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对此,有学者指出,一旦原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案外人采取上述方式规避法律,案外人将丧失两种救济手段。[3]笔者赞同此观点,法律赋予案外人救济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案外人可以滥用救济权,案外人有义务在发现其权益被侵害后及时开展救济活动,避免原审判决带来的消极后果进一步扩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投入司法资源,执行完毕后,若原审判决失效,法院极有可能会再次开启执行工作,且第二次执行的难度往往远超第一次。为了避免案外人使用此方式浪费司法资源,有必要加大惩戒力度,从而使第三人撤销之诉能够真正起到救济的作用。

三、结语

为了保障案外人权益,我国立法设置了第三人程序救济制度,包括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在二者发生竞合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在两类诉讼中择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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