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制边界探析
2021-03-15饶惠智
锦绣·上旬刊 2021年10期
饶惠智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和行为范围,加强了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但无论是日常生活中还是疫情这类特殊情况下,仍有众多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的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由于该罪的规制边界模糊而没能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因此立法应进一步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属性、客体、主观方面、定量性门槛、犯罪对象等归罪要素,以减少游离在罪与非罪边缘的侵权行为,为公民个人信息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保护。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个人信息;规制边界
一、法益属性——个人法益
目前,学界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属性是“个人法益”还是所谓的“超个人法益”存在争议。从理论上看,《民法典》人格权编已经明确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因此该罪的法益是具有个人专属性的个人信息权,此个人法益不因数量之多而发生性质之变,即集合之后的利益形态不会跃升为一个超级存在体,形成所谓的超个人法益。从实践上看,“超个人法益说”使实践中一些严重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规制。例如,按照该说,行为人非法出售或提供某一单个人的个人信息,不论数量多大、违法所得多少,因其被害人数量只是“一”,没有达到群体性标准,因而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这显然不利于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也与该罪保护个人信息权的立法宗旨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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