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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可以观:论《诗经》中的“物化”审美

2021-03-15柯利强

美与时代·下 2021年1期
关键词:物化诗经

摘  要:《诗经》作为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国内外学者对其研究的著作、论文不胜枚举,但对其所蕴含的“物化”审美研究一直阙如。在《诗经》的婚恋诗和“哀”“怨”诗中,诗人们为了更清楚地表达出某种模糊的情感,往往会将这份感情“物化”为具体可感可知的对象呈现出来。在这些具体可感可知的对象中有两类备受诗人青睐:第一类是长期以来人们对心中美好的愿望或是现实感受加以“物化”得到的审美意象;第二类是长期以来人们对心中所生的厌恶之感、怨恨之情加以“物化”而得的审美意象。通过对《诗经》中的“物化”审美研究,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认识《诗经》中的审美意象。

关键词:诗经;物化;审美意象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常将‘物化与‘物态化、‘外在化通用,指主体观念的东西转化为客观的物质形态的东西。”[1]25后来,美学家、文艺理论家将“物化”这一哲学概念引申到了文艺学、美学的研究领域之中,“认为创造美的事物和艺术形象的过程,是将对现实生活中的审美感受、体验、想象、思想、情感、判断、评价以及形成的审美意象,通过语言、线条、色彩、造型、音响、身段、木石等物质媒介加以物态化,从而创造出美的形象、意境。”[1]25在审美领域,“物化”的过程也是人从生之体验中创造审美对象的过程,是人将生命体验转化为审美体验对象的过程。换言之,要想了解《诗经》时期的“人”最为真实的生活世界,必然要对其“物化”的审美世界进行一番考察。在《诗经》的“物化”审美世界中,有两类审美意象备受诗人青睐:第一类是長期以来人们对心中美好的愿望或是感受加以“物化”而得的审美意象;第二类是长期以来人们对心中所生的厌恶之感、怨恨之情加以“物化”而得的审美意象。

一、婚恋诗中的“物化”审美

第一类审美意象主要见于《诗经》中关于婚恋诗的书写中。“野有死麕,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林有朴,野有死鹿。白茅纯束,有女如玉。舒而脱脱兮,无感我兮,无使也吠”[2]36-37(《召南·野有死麕》),《诗序》云:“《野有死麕》,恶无礼也。天下大乱,强暴相陵,遂成淫风。被文王之化,虽当世乱,犹恶无礼也。”[2]36《诗序》以“文王之化”来解读此诗,全不顾诗文本意。清代学者姚际恒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他在《诗经通论》中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若以为贞女不为强暴所污,则何为女称‘怀春,男称‘吉士?且末章之辞无以见其贞意也。”[3]那么这首诗到底是要表达什么呢?我们可以先来描述一下全诗:一个小伙子在野外打了一只野鹿,用白茅包好送给一位“怀春”的女孩子,而女孩子接受了小伙子的礼物,并与之发生了男女之事。全诗并未见女孩子有半点反抗的举动,即便是小伙子在忙着为女孩子脱衣裙的时候,女孩子也只是说“无感我兮!无使也吠!”可见女孩子是心甘情愿与小伙子发生男女之事的。除了基本的诗意,我们还可以从诗中用到的两个被加以“物化”的审美意象进一步确定这是一首爱情诗,这两个审美意象分别是 “死麕”和“白茅”。在远古时期,社会生产力极不发达,男子们经常会把一些打到的猎物送给自己心爱的姑娘,“女子若收其所献,即是允许的表示”(见《俞平伯全集》第3卷)。其一,诗中的女子收下了男子送给她的野鹿,这表明她是认可男子的;其二,诗中的“白茅”也并非一般之物,而是有着特殊含义的。《尸子·君治》记载了一个汤祈雨的故事:“汤之救旱也,乘素车白马,著布衣,身婴白茅,以身为牲,祷于桑林之野。”祭祀是何等庄重的场合,汤的这身打扮表达的是对“上天”无与伦比的敬意,希望“上天”能够降下甘霖,免了世间的旱灾之苦。《庄子·达生》中同样有对“白茅”的记述:“十日戒,三日齐(斋),藉白茅。”从以上记载来看,“白茅”有着“圣洁”“无比真心”之意,小伙子用“白茅”包着礼物,足见其真心,他对女孩子的爱是无比圣洁的,而不是淫乱之人。

《诗经》中类似于“白茅”这样被“物化”为传情的审美意象不在少数。如《卫风·木瓜》中的“木瓜”,“据闻一多先生说,古时社会按体质而进行男女分工,男管狩猎,女管采集。瓜果(属于采集之一)也就属于女子了。后来这些东西渐成女子的象征。”[4]和《召南·野有死麕》中的“死麕”一样,“木瓜”代表着女子向男子表达的爱意,诗中的“木桃”“木李”亦如“木瓜”传递的信息,皆是表达女子对男子的钦羡之情。除了蕴含着社会分工或是身份的传情之物外,《诗经》中还有一些被“物化”的审美意象也表达着男女之情,如《郑风·溱洧》:

溱与洧,方涣涣兮。士与女,方秉兮。女曰“观乎?”士曰“既且。”“且往观乎!”洧之外,洵且乐。维士与女,伊其相谑,赠之以勺药。

溱与洧,浏其清矣。士与女,殷其盈矣。女曰“观乎?”士曰“既且。”“且往观乎!”洧之外,洵且乐。维士与女,伊其将谑,赠之以勺药。[2]164-166

“郑国之俗,三月上巳,桃花水下之时,于溱洧两水之上招魂续魄,秉草,祓除不祥”(《韩诗章句》)或曰“郑国有溱洧之水,男女聚会,讴歌相感”。溱、洧之水岸,青年男女欢聚在一起,眉目传情,一对男女临别之际,男子赠给女子“芍药”以表达爱意,对于到底表达何种爱意,法国格拉耐在其著作《中国古代的祭礼与歌谣》中说:“散发香气的花也具有多种用途,有除净消毒的效用,也是恋爱和魔法的象征。这样的花是契约和生育的保证。姑娘接受了花束即是接受了婚约和受胎。”当然,这种说法也只能算是一种猜测,因为“芍药”在中国古代还有别的意思。王先谦先生《诗三家义集疏》中写道:“韩说:芍药,离草也;言将别离赠此草也。”又因为“芍药”的“芍”在古代通常也写作“勺”,而“勺”与“约会”的“约”字同声,所以那个时候的情人们借此表达结良缘的意思[5]。在《郑风·溱洧》中,“芍药”无论是作为接受某种不便明说的男女之情,还是作为“离别”以结良缘来理解,都是一种对内心美好诉求的“物化”,人们将这份美好的诉求“物化”于“芍药”之上,并逐渐传递开来。

“鸳鸯于飞,毕之罗之。君子万年,福禄宜之”[2]445(《小雅·鸳鸯》),“鸳鸯”和《周南·关雎》中的“雎鸠”一样都是情意专一的鸟[6],时至今日,人们都以“鸳鸯”来形容夫妻之间不离不弃的关系。古人将专一的情意“物化”为“鸳鸯”,除了表达对这种鸟的敬佩之情外,更多的是展现一种内心的诉求或美好祝愿——愿天下有情人都能够情意专一、不离不弃、白头偕老。

二、“哀”“怨”诗中的“物化”审美

第二类审美意象,即长期以来人们对心中所生的厌恶之感、怨恨之情加以“物化”而得的审美意象,主要见于《诗经》中“哀”“怨”诗的书写中。

“谁谓雀无角,何以穿我屋?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狱?虽速我狱,室家不足!谁谓鼠无牙?何以穿我墉?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讼?虽速我讼,亦不女从”[2]28-29(《召南·行露》),这首诗写的是一名女子拒绝与曾经欺骗她的男子成婚的事。《尔雅翼·释鸟》:“雀,小隹,依人以居,其小者黄口,贪食易捕,老者益黠难取……性不能为巢,穿屋居之。”面对已婚男子,女子严词拒绝,并以老雀穿屋来形容这名男子对自己的伤害之大。“谁谓鼠无牙,何以穿我墉?”《毛传》:“墉,墙也。”“鼠”与“雀”一样,都在破坏这间屋子,女子的心理世界早已崩塌,即便如此,她仍是不愿屈从!诗文中将女子对男子的“痛恨”物化为“雀鼠之灾”,将无形的情感伤害转化为了“有形”之物,可感可知,有了一定的度量呈现,我们可以从中看出诗人在追求一种形象化的审美体验。这在《魏风·硕鼠》中亦有所呈现:

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女,莫我肯顾。逝将去女,适彼乐土。乐土乐土,爰得我所!

硕鼠硕鼠,无食我麦!三岁贯女,莫我肯德。逝将去女,适彼乐国。乐国乐国,爰得我直!

硕鼠硕鼠,无食我苗!三岁贯女,莫我肯劳。逝将去女,适彼乐郊。乐郊乐郊,谁之永号![2]194-196

“《硕鼠》,刺重敛也。国人刺其君重敛,蚕食于民,不修其政,贪而畏人,若大鼠也”(《诗序》),程俊英先生将这首诗的创作背景与当时的“履亩税”政策联系了起来,认为“《硕鼠》一诗就是在这种双重剥削的制度下产生的。农民负担太重,实在难以忍受,就幻想着到美好的理想国去。”[2]195诗人将统治者比喻为食人禾苗的大老鼠,这里透露出两层意思:第一层是统治者对人民剥削严重,完全不顾下层人民的死活;第二层便是鼠害给当时的人们留下了难以磨灭的记忆。统治者剥削严重,只能算是一种模糊的程度上的描写,到底严重到何种程度?“无食我黍”“无食我麦”“无食我苗”。通过将这种感情“物化”为具体的对象,可以让人明确体会到剥削的严重程度,它已经到了让人无法生存的地步。“物化”让一种模糊的情感体验转变为一种可以衡量的审美体验,这在《王风·中谷有》中更是展现得淋漓尽致:

中谷有,其干矣。有女仳离,其叹矣。嘅其叹矣,遇人之艰难矣!

中谷有,其脩矣。有女仳离,条其啸矣。条其啸矣,遇人之不淑矣!

中谷有,其湿矣。有女仳离,啜其泣矣。啜其泣矣,何嗟及矣![2]127-128

“《中谷有》,闵周也。夫妇日以衰薄,凶年饥馑,室家相弃耳”(《诗序》)。东周时期,“王道衰,礼义废,政教失,国异政,家殊俗”(《诗大序》),夫妻间几乎都成了同林之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的事常有发生。在这首诗中,女主人公便是一个被丈夫抛弃的弃妇,此时她的內心世界被一个“悲”字填满。她心如死灰地看着家门前的这条山谷,谷中已无半丝凉意,毒辣的太阳晒干了山谷,晒死了长在谷中的益母草。“益母草”从枯萎,到被晒干,最后彻底死亡,它的遭遇与女主是何其相似。“死亡”可能就是她即将面临的结局,而那毒辣的太阳就像负心人,丝毫不给人留条活路。诗人将内心悲愤的女主人公“物化”为谷中遭遇大旱的“益母草”,女主人公也如同“益母草”在一点点地失去生命,“负心汉”的冷酷无情则被“物化”为毒辣的太阳。通过“物化”,把女主人公的这段痛苦的生命体验被展现得十分清晰、可知可感,十分形象。

当然,这种将“哀”“怨”之情“物化”为具体的、可以衡量的审美对象,在《诗经》中远不止于这几处,如在《召南·江有汜》《小雅·黄鸟》等诗中也都有所体现,在此不再赘述。

三、余论

在《诗经》中,“物化”可以让读者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感知对象,将模糊的感情“物化”为具体可感、可衡量的审美对象,可谓别具匠心。同时,我们通过对这些被“物化”出来的审美对象的分析考证可知,“物化”在从生命体验到审美意象的转变过程中充当着桥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朱立元,主编.美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4.

[2]程俊英,译注.诗经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3]姚际恒.诗经通论[M].北京:中华书局,1958:61.

[4]吕华亮.《诗经》名物注析·国风篇[M].合肥:黄山书社,2015:190-191.

[5]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M].北京:中华书局,1988:290.

[6]淮南子[M].杨有礼,注说.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657.

作者简介:柯利强,广西师范大学美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灾害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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