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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水权交易培育性监管制度的构建*

2021-03-15陈兴华

北方工业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培育

陈兴华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100144,北京)

和国外发达国家市场发达、竞争激烈相反,中国在某些领域面临的是市场主体参与度低、市场不活跃的尴尬境地。近些年,党和国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文件中频繁出现“培育市场”字样。在改革开放多年形成的顶层设计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惯例下,文件中多次提到培育市场不足为奇。然而,从法学的角度来思考,这种“培育”在法理上的合理性、合法性何在?是否与市场经济主张的公平竞争、市场自由相悖?如果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那么从法律制度上应如何对这种“培育”进行设计和规范?水权交易领域的市场培育由来已久。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水安全保障讲话中明确要求“培育水权交易市场”,2014年《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培育水市场,逐步建立国家、流域、区域层面的水权交易平台”。2018年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背景下,随着自然资源部的组建和水利部有关水资源管理若干职能的划出,水权交易管理该何去何从、水权交易监管制度该如何设计等问题再一次获得关注。本文创新性提出水权交易培育性监管的概念,意图探讨在当前和未来的水权交易中如何有效发挥培育性监管的作用,以期助力当前的水权交易实践。

1 水权交易监管实践和培育性监管的提出

1.1 中国水权交易监管概况

目前,除金融等极少数领域外,中国多数行业领域都采取政监合一的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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