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裁判文书的基层医疗机构严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研究*
2021-03-12王晓燕章亚梅冯泠段玉静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21年2期
王晓燕,章亚梅,冯泠,段玉静
(南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 南通 226019)
截止2018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997434个,其中医院33009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43639个;2018年总诊疗人次中,医院35.8亿人次(占43.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4.1亿人次(占53.1%)[1]。数据直观显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遍布城乡社区,发挥了重要的基础医疗卫生健康保障作用。与此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因与病患距离近、联系紧,医患纠纷时有发生。而长期以来,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研究主要针对各类医院展开。举例而言,截止2019年6月19日,在中国知网上以“主题”为“医疗损害责任”和“医院”进行检索有129篇文献,而同一时间以“主题”为“医疗损害责任”和“基层医疗机构”为关键词检索仅3篇文献。因此有必要尽快弥补对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研究空缺,为基层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技术、改善医疗管理、避免医患纠纷提供有针对性的研究指引。
1 有关概念界定
1.1 基层医疗机构
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基层医疗机构的定义,但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3)91号)所涉的基层医疗机构的类型,可以推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列举的十三种具名医疗机构类型中属于基层医疗机构的有: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②卫生院,如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③各类门诊部,如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④各类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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