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背景下个人隐私权问题探究*
2021-04-18顾海贾仓仓吴迪顾淑燕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21年2期
顾海,贾仓仓,吴迪,顾淑燕
(南京大学卫生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江苏 南京 210093)
随着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医疗健康产业领域的深入应用,产生了涵盖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临床诊疗记录、疾病监测、医学实验、生物样本和基因序列等内容的健康医疗数据集[1],即健康医疗大数据。医疗健康产业从“小”数据到“大”数据的变革,突破了以往医疗机构、医生与患者的狭窄空间,健康医疗大数据也因此上升为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为积极营造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应用与创新发展的社会环境,我国政府先后制定出台《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7号)和《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18]23号)等政策文件。实践中我国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建设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推进,2017年国家卫健委按照“1+5+X”的总体规划组建了三个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健康医疗大数据集团,并确定江苏(南京与常州)、福建(福州与厦门)、贵州(贵阳)、山东(济南)和安徽(合肥)为健康医疗大数据区域中心试点省市,还将在北大、浙大、山大、武大和中国科学院等高校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国家研究院。健康医疗大数据为居民提供了预防与康复指导建议、企业药物研发以及社会公共卫生治理服务,同时与医疗机构对接集成到临床决策支持系统中,为民众提供更加精准化、个性化和高效化的医疗服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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