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规制和善治表达:涉医违法失信惩戒的制度价值及其法治进路*
2021-03-12欧阳露冯磊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21年2期
欧阳露,冯磊
(重庆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重庆医科大学医学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重庆医科大学健康领域社会风险预测治理协同创新中心,重庆 400016)
2018年9月25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央组织部等28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旨在以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对严重危害医疗秩序责任人的惩处和管理。自《备忘录》实施以来,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9年6月,共有370人被列入医疗失信被执行人[1]。

表1 首批严重危害医疗秩序典型案例
然而,一个复杂社会工程是否具有可欲性、可接受性,很难笼统地给出肯定或否定答案,尤其是当该工程在显现一定预期功效同时伴随巨大问题和挑战的时候。笔者试图提出并论证这样一个观点:作为制度失信惩戒的涉医违法失信惩戒制度确实有其积极的意义,但也存在有效性边界,应当严肃和认真地直面与应对之,真正按法治原则对其加以形塑,从而在合法性保障基础上发挥其适度效用。因此,本文拟对涉医违法犯罪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进行理论和现实的双重检视与反思,在此基础上,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学理建议。
1 制度失信:涉医违法失信惩戒的制度内涵及其基本特点
1.1 违法失信惩戒本质上是对制度信用的维护
信用,包含狭义的理解,即“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承诺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受信人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得商品、服务或货币的能力”,也包含更广义的认识,即“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当事人之间所建立起来的一种信任关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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