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检查过程中上市后变更风险的研究与控制
2021-03-10吴凡廖辉军梅蕾蕾万欣杜传龙任峰
药品评价 2021年24期
吴凡,廖辉军,梅蕾蕾,万欣,杜传龙,任峰
1.江西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江西 南昌 330029;2.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江西 南昌 330006
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特殊商品[1],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是满足“四个最严”的基本要求。药品变更贯穿于药品研发、生产、流通全生命周期中,其可能会对药品质量产生较大的潜在影响。国际上对药品上市前后的变更管理高度重视。在药品监管历史上,不乏由于药品处方、工艺、批量等变更导致的安全事件[2]。目前美国、欧盟、日本、中国、WHO 等多个国家和组织相继发布了药品上市前后变更指南,为制药行业和监管部门提供了很好的指导与借鉴。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从法律层面对药品变更提出了分类管理模式,由企业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2021 年1 月13 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履行主体责任,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实现药品上市后全生命周期管理,并鼓励持有人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科技成果,不断改进和优化生产工艺,持续提高药品质量,提升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但不得对药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或带来潜在风险。同时,针对持有人已实施变更的研究和验证结果不足以证明该变更科学、合理、风险可控,或者变更管理类别分类不当的,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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