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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招聘平台虚假信息问题及策略分析

2021-03-10张福昂金彪荆延平

科技资讯 2021年36期
关键词:互联网

张福昂 金彪 荆延平

作者简介:张福昂(1985—)男,在读博士,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等问题研究。

金彪(1980—),男,硕士,从事地方行政管理工作。

荆延平(1975—),男,在读博士,从事房地产资产运营经营管理及数据分析等问题研究。

摘  要:伴随信息时代的来临,网络招聘平台越来越多,网络招聘特点除了范围广和信息全之外,还有方式比较便捷,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求职人员均能够获利。不过部分平台发布的招聘信息缺乏真实性,让许多求职人员深陷网络招聘泥潭,损害了他们的权益及身心健康。本文基于此,对互联网招聘平台的虚假信息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  招聘平台  虚假信息  审核义务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21)12(c)-0000-00

Abstract: With the advent of the information age,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online recruitment platforms. In addition to a wide range and complete information, online recruitment is also convenient. Both employers and job seekers can make profits. However, the lack of authenticity of the recruitment information released by some platforms has plunged many job seekers into the quagmire of online recruitment, damaging their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Based on thi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alse information of the Internet recruitment platform,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trategies.

Key Words: Internet; Recruitment platform; False information; Audit obligations

現阶段,互联网可渗透至人们的生活,影响了人们找工作的方式,网络投递简历变成了他们的首要选择。求职人员只需点击招聘网站或登录招聘应用便可以对海量招聘信息进行浏览,不过求职人员会受网络招聘的弊端影响,招聘信息暗含虚假成分,使求职人员受骗的事件不时出现。网络求职虽然具有许多优势,但是互联网招聘平台存在虚假信息,且技术及服务体系有待完善,最终使不法分子从中获利。

1  网络招聘平台存在虚假信息问题的原因

2017年,来自东北大学的李某某想要在某平台上寻求工作机会,不过误进到传销组织,最后不幸身亡。在调查后得知此传销组织对科技公司的名称进行冒用,互联网招聘平台却没能在该组织注册和发布信息的过程中进行审核。在此事件出现之后,某记者使用假身份和虚假公司名称于上文所提的互联网招聘平台上注册,竟然可以顺利完成信息发布任务,还收到了来自求职人员的简历,按照用户的投诉,还有多家招聘平台同样具有类似问题,不只是传销行骗,还有黑中介问题与非法向求职人员索要押金问题。导致网络招聘平台多次发生虚假信息问题的原因包含许多方面,除了网络招聘平台缺乏责任意识和求职人员在权益保护方面的意识有所欠缺之外,有关法律法规同样存在不够健全的问题。

1.1网络招聘平台缺少责任意识

就网络招聘平台来说,其发展早期会利用速度与数据实现规模效应,利用快速扩充招聘企业及求职人员数量的方式实现使匹配率得到提升目的。对求职人员来说,他们想要辨别信息真伪需要投入很高的成本,而且比较困难,虚假信息会对求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直接伤害。对互联网招聘平台来说,其在匹配信息的过程中需要保证求职安全,这是平台需要担负的责任。互联网招聘平台在事件出现之前没能及时触发举报,也没能做到强制审核,更有部分互联网招聘平台的审核工作只剩形式,除名片和工牌之外,还有企业邮箱的认证,以上问题均表明网络招聘平台存在因为过于追求利益而使责任意识丢失的问题。

1.2求职人员在权益保护方面的意识比较薄弱

在英才网联的职场调查中,调查的题目是求职人员在求职过程中是否有被骗经历,调查结果表明遇到过招聘骗局的人数在调查总数中所占的比例达到83%,在被骗人群中,可知被骗年龄大多在20~25岁之间。此阶段的求职人员多数毕业不久,对社会没有足够的认知,在防范识别意识方面有所欠缺。对虚假的招聘信息来说,它通常会裹上高薪糖衣,使用优秀工作条件来诱惑求职人员上钩,给出高过市场待遇的许诺,而许多求职人员没有对潜在风险和防范举措进行充分考虑,特别对毕业生来说,此群体往往急于求职,而且缺少社会经验,有很高的几率陷入诈骗者布下的招聘陷阱。与此同时,求职人员在遭受欺诈之后大多觉得举报虚假招聘信息会耗费许多时间和精力,认为获得赔偿希望不大,没能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求职人员缺少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导致平台继续使用其不够慎重和周密的审核方式。

1.3在法律方面的规定不够健全

首先,未对网络招聘平台的民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我国已有相关法律对网络运营人员的义务进行规定,需要使用户对真实的身份信息进行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人员需要确保信息内容合乎法律。不过没有对主体违背义务所需担负民事赔偿责任进行规定。求职人员如果在网络招聘平台遇到虚假招聘信息的侵害,而且招聘平台没有履行其审核义务,那么发布该信息的企业或者个人是第一侵权责任人。就互联网招聘平台来说,其在此损害求职人员利益事件中拥有严重过错,由于法律未能明确互联网招聘平台的民事责任,导致求职人员的权益没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其次,没有对招聘平台的义务进行清晰界定。招聘平台和人才中介机构有所区别,互联网招聘平台在认证招聘者身份和审核信息时使用的方法需要和高效处理大量网络信息的要求相匹配,不过各个地区没有对互联网平台在审核方面的义务标准进行确定。就事后面对举报的举措来说,假如只进行删除和断开链接处理,其范围过窄,不但没有起到提高侵权者违法的成本效果,而且没有对求职人员进行有效的警示,未能确定招聘平台使用必要措施的范畴。

再次,对网络招聘行业的监管较为滞后。在前文所述的李某某事件出现之前,我国在人才资源市场方面的监管对象多是传统类型的人才中介机构。监管网络招聘平台的相关规定于2017年颁布,使得人才资源市场在劳动保障方面的监察执法程度得到加强,让招聘信息的管理制度得到完善,而且对网络招聘平台进行了统一整治。以智联招聘这一互联网招聘平台为例,其网络招聘义务起始时间是1997年,而针对网络招聘行业的详细监管规定在2017年才开始实行,因为法律监管存在滞后性,使招聘平台上的虚假信息得到了生存空间。

2  如何对互联网招聘平台的虚假信息问题进行解决

按照互联网招聘平台存在虚假信息问题的原因研究,要想使互联网招聘平台存在的虚假信息问题得到解决,需要对多个主体特征和互联网招聘特征进行考虑,在此基础上寻求解决之法。

2.1使互联网招聘平台的责任得到加强

互联网招聘平台不但需要为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供保障,而且需要对跟踪检查机制以及反馈机制进行建设,于信息流通全部过程加强互联网招聘平台的责任。就被侵权的求职者维权止损层面和警示所有的求职人员层面来说,互联网招聘平台能够对求职人员的举报通道进行设置,而且应该对处理的进程进行公开,对招聘企业的信用积分制度和评价制度进行设置,在固定的时间公示招聘企业的失信名单。互联网招聘平台需要由原本的招聘企业利益本位阶段进行转变,需要使招聘双方具有同等权益,为求职者的求职安全提供保障[1]。

2.2互联网求职人员需要提升防范和识别的水平

就求职人员而言,在进行互联网求职的过程中需要始终抱有合理怀疑心态,如果发现招聘企业存在事先收费现象或者想要代为管理重要证件的举动,求职人员需要立刻回绝,上述行为均带有强烈欺诈可能,而且在面对招聘企业提出的诱惑条件时需要始终保持清醒。假如不能准确判断招聘信息是否真实,求职人员能够利用各种渠道积极进行核实,除了可以在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网站中查验招聘企业工商信息之外,还可以在企业网站上找寻通信方式致电问询,以此免受互联网招聘平台的虚假信息伤害。近年来,受互联网平招聘平台虚假信息伤害的求职人员不断增加,以高校毕业生为例,此群体未能具备丰富的求职经验,更加需要提升甄别能力,判断招聘信息是否为虚假信息,需要对学校的就业指导多加关注,还应该多浏览招聘欺诈方面的经典案例。假如求职人员处在招聘骗局之中,需要主动将其投诉至招聘平台,还应该将該企业举报至市场监管部门,使维权意识得到强化,及时清除互联网招聘平台的虚假信息[2]。

2.3对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完善

首先,应该对招聘平台在民事法律方面的义务进行确定,规范维度除了包括招聘方的资质审核维度之外,还有招聘信息的监管维度。就招聘方的资质来说,互联网招聘平台需要开展实质性审核,需要保证审核标准和实体机构相同,不但需要对在线资料进行书面核查,而且需要实地走访其实体办公场所,为企业真实性提供保障。对招聘信息层面而言,互联网招聘平台一般不会对全部发布信息进行审核,招聘企业能够主动对即时信息进行发布,平台对用户的免费开放具备公共性特点,互联网招聘平台义务包含事先提示义务和事后监管义务[3]。对事先提示来说,包括在招聘企业发布招聘信息的过程中提醒招聘者保证信息真实和合法,对招聘者发布非真实信息的后果进行提示,还会将有关投诉办法提供给求职人员。事后监督举措是在信息进到市场之后生效的,在《侵权责任法》中,互联网招聘平台可使用的措施除删除和屏蔽之外,还有断开链接。对网络服务的提供人员而言,若知晓侵权事实,就应该积极审核相同侵权主体、相同侵权客体、侵权内容。假如相同虚假信息得到不止一次发布或者被举报过的招聘企业重新发布招聘信息,那么互联网招聘平台需要使用积极审核举措[4]。

其次,应该对招聘平台在民事法律方面的责任进行确定。国家现阶段和网络侵权有关的民事责任无法包含全部招聘平台违反情况,能够由从现行法律角度出发,使法律适用得到完善。如果招聘平台违背了事后监管义务,能够依据相关法律判断互联网招聘平台是否需要和招聘方共同承担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如果互联网招聘平台未能履行事先提示业务,平台和虚假信息的发布人员一起导致求职人员受到损害,则互联网招聘平台需要对连带责任进行承担。

2.4对多方监管的机制进行健全和完善

首先,管理部门需要使其监管职责得到加强。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来说,需要联合有关行业协会对信用体系进行建设,使用守信激励举措以及失信惩戒举措,指引网络招聘行业强化其自律能力[5]。对工商行政的管理部门来说,需要对企业年度报告的公示机制进行有效利用,此制度能够在整治网络招聘中的虚假信息工作中起到正面影响,在固定的时间对招聘信息服务的大致状况进行发布,使用固定时间抽查平台方式和非固定时间抽查平台方式,保证互联网招聘平台可以在合法和合规前提下运营。

其次,对社会大众来说,需要主动参与监督工作。无论是劳动人员、学生还是社会组织,均能够通过新媒体方式和致电举报方式进行多渠道监督,包括在线投诉和在相关部门的微信及微博上留言评论方法,促使招聘平台能够有效履行其责任,以严格手段审查招聘企业。除此之外,对国内各大高校来说,需要对学校学生进行有效就业指导,开设和求职安全有关的系列讲座,救助遇到互联网招聘诈骗的在校生,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同对网络招聘平台上的虚假信息进行严厉打击[6]。

3  结语

无论是企业还是求职人员,互联网招聘平台均是其主要使用平台,而虚假信息问题会使求职人员受到伤害,所以应该对安全互联网求职环境进行构建,在多方共同努力下,使互联网招聘平台上的虚假信息得以消除。就求职人员来说,需要结合传统招聘及互联网招聘,对互联网招聘的优势进行合理利用。就互联网招聘平台而言,应该加大平台的监管力度,推动互联网招聘向健康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尹源.基于机器学习的企业互联网招聘中简历筛选研究[D].南京:南京邮电大学,2020.

[2] 季杰,陈强仁,朱东.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的招聘智能分析平台的设计和实现[J].内江科技,2020,41(5):47-48.

[3] 朱慧雯,张涛,蒋卫祥,等.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的招聘数据智能分析平台的设计与实现[J].软件,2020,41(3):99-101.

[4] 孙秋红.大学生对网络招聘信息的感知风险评价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20.

[5] Hangartner Dominik,Kopp Daniel,Siegenthaler Michael. Monitoring hiring discrimination through online recruitment platforms[J]. Nature,2021,589(7843):572-576.

[6] 邢芙蓉.“互联网+”背景下校企合作的网络平台构建[J].现代交际,2019,(09):179-18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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