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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奖励机制与再保险安排的最优保险合约设计

2021-03-09孙武军贾晓倩王丽敏

审计与经济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投保人设计

孙武军,贾晓倩,王丽敏

(南京大学 经济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一、问题提出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新型风险种类日益增多,造成的风险损失也越来越大,使得政府、企业以及家庭的风险管理意识逐渐增强,风险管理的需求愈加旺盛。在风险管理的众多手段中,通过保险将发生频率低、造成损失大的风险进行风险转移是十分常见的基本手段。保险人可以通过汇聚足够多的同类风险充分分散风险。保险所特有的“汇聚-分散”的风险机制,可以使发生风险损失的个体在遭受风险事故之后获得充分的经济补偿。因此,运用保险机制来管理风险并进行社会管理的创新,已成为相关政府部门及家庭的重要工具。

保险合约的设计是保险经营的关键所在。在设计保险合约时,需要综合考虑投保人(1)不失一般性,本文假定投保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均为同一人。与保险人的利益。经济学理论表明,理性的经济行为人总是基于自身期望效用最大化进行决策,投保人是否投保、保险人承保是否有利可图,都根据各自的目标函数进行决策。因此,在保险合约的设计中,冯诺依曼与摩根斯坦提出的不确定条件下的期望效用函数理论[1]成为保险合约设计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在期望效用函数理论的指引下,最优保险合约设计的理论研究逐渐繁荣起来,并不断在实践中得到检验与运用。但是,已有的保险合约设计都将“投保人面对风险损失一定会向保险人索赔”作为自然假定而存在,这在本质上是赋予了投保人索赔的单向权利,因为如果不索赔则投保人将独自承担风险损失以及保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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