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利益攸关方参与全球气候治理:进程、动因与路径选择
2021-03-09于宏源
于宏源
(1.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上海200233)
全球环境治理是当代最复杂的系统性治理,在演变过程中逐渐形成多元行为体和多维治理机制在内的机制复合。“多利益攸关方”这一概念相继出现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议书》《联合国国际化学品管理战略方针》《生物多样性公约》及《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等谈判过程和内容中。从全球气候治理与谈判来看,“多利益攸关方”(Multistakeholder)概念的确定是一个渐变过程。在早期《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中,“缔约方(Party)、非缔约方(Non Party)”使用最多,重心是国家,彰显了以国家为中心的治理框架。为了增加气候治理雄心,并体现气候变化治理全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之后的系列谈判开始倾向使用“多利益攸关方”或者“非缔约方利益攸关方”(Non Party Stakeholder)。本文将统一用“多利益攸关方”来表述,以“利益”(Stakeholder)一词将非国家行为体纳入全球气候治理这一人类公共利益问题当中。包括了社会组织、跨国公司和城市等在内的“多利益攸关方”主体,使得气候变化全球治理框架在概念基础上实现了主体的包容性突破。
传统的全球气候治理面临参与、执行、资金等多重集体行动赤字,而以社会组织、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多利益攸关方在气候治理舞台上的不断活跃,被认为是弥补单一国家中心气候治理模式不足的重要支撑,以主权国家行为体为中心的气候治理逐步过渡到国家与多利益攸关方行为体并存的形态。2019年联合国气候行动峰会和2020年联合国气候雄心峰会都强调多利益攸关方合作对实现《巴黎协定》2℃升温目标及碳中和的重要性,并首次在上述联合国峰会议程中将主权国家领导人和非国家行为体代表的发言位置并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