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见明代《两院抚按明文》考
2021-03-08刘文青
文化学刊 2021年2期
刘文青
对于明代寺院免粮问题,目前已经有许多学者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1]6,[2-3]。大多数研究集中于不同时期赋役政策的变化和税粮豁免过程中反映出的各种势力消长,而对免粮的流程研究较少。新发现于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灵岩寺内的《两院抚按明文》为这一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新的史料。笔者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以该碑文为中心,对其所反映的免粮流程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明代《两院抚按明文》概述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灵岩寺内辟支塔东侧有一方石碑,该碑刻高2.4米,宽1.12米,碑阳和碑阴均有文字,碑文为楷书,字迹工整,保存基本完整,间有破损之处。碑阳正上方题曰“长清县申准执照”,是万历十二年(1584)五月长清县下达给灵岩寺的一份执照公文,其内容是公示了“请复旧制豁粮徭”事件的结果。碑阴正上方题曰“两院抚按明文”,共42行,总计4000余字,详细记载了“请复旧制豁粮徭”事件的来龙去脉和各级衙门之间的公文流转。限于本文篇幅,笔者引用部分录文,并主要以内容更为丰富的碑阴为研究对象。
由碑文起首“济南府为请复旧制豁粮以苏僧困事”一句,与文末“万历十二年四月初七……右帖下长清县,准此”一句说明,该公文是由济南府下发至长清县的帖文。另外,此文与碑阳《长清县申准执照》互为对照,碑阳第1行“万历十二年四月初十日奉本府帖文”中提到的“帖文”指的就是《两院抚按明文》的内容,该内容可以划分为五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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