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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背景下苗族传统伦理现代转换的具体路径

2021-03-08邹丹丹罗连祥

文山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苗族伦理

邹丹丹,罗连祥

(1.西安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054;2.贵州师范大学 历史与政治学院,贵州 贵阳550001)

2019年4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五四运动100周年大会上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民族伦理精神历经千年的历史沉淀护航中华民族走进了新时代,与时俱进汲取传统伦理精粹能更好促进民族文化实现文化创新。当下民族伦理在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着挑战,各种现代信息的交错交织使人们忽视了民族伦理精神,如何实现传统民族伦理的现代化转换是民族文化创新的时代课题。

苗族传统伦理虽然在维持苗族社会的生存和发展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当下苗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结构也在发生相应变化:年轻的苗族男女开始走出深山打工为苗寨带来了新价值理念;现代化科技辐射中国山区,使苗族妇女老少获得比以往更多的信息娱乐;科技工具作用于物质生产,逐渐排除了集体性共同劳作;贫富差距的扩大导致公共性与道德性出现滑坡,寨民更加注重利益的向导,朴素淳朴的民风受到影响。在这一系列潜移默化的变化下,苗族传统伦理也应在现代化背景下实现转换。

一、生产劳动伦理的现代转换

在生产劳动上,苗族人民共同劳动、共同分享劳动成果,互助合作形成了“帮助他人不计得失、公益活动不计报酬、产品交易不计盈亏”的优秀美德,这是由外在自然环境和落后生产力条件决定的,是一种本能的自发行为。

(一)苗族小农意识的生产缺陷

贵州苗寨普遍分布于深山中,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山地崎岖、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天然地理环境限制,导致贵州苗族生活处于封闭状态,生产工具原始、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关系落后,所生产的经济作物只能自足。在自然环境恶劣和落后生产力条件的双重影响下形成了苗族典型集体主义和平均分配的伦理思想,表现于共同劳动、共同生产、共同生活、共同协助。这一传统伦理思想长期助力苗族人民团结一致抵御小规模天灾、外族入侵,稳定了苗族村寨的经济基础,维护寨民群体利益,巩固了苗族传统伦理关系,但也因此形成典型小农意识。

小农意识体现在苗族农户单独经营或宗派亲族经营,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今天已经无法跟上市场经济的步伐,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苗族农户收入具有不稳定性。由于苗族农业生产易受气候影响如贵州冬季冬雨、春夏虫灾等,“靠天吃饭”的生存方式占据主导,抵抗大型自然灾害、自然风险、突发事变应对能力严重不足;另外苗族手工业如苗族刺绣、苗族银饰制作等均依靠个体手艺生产,由于做工材料差异、手法熟练度差别,形成差异化的手工制品影响价格收益。二是未形成规模化农产业保护意识,因苗族农户以自给为主,缺乏学习新技术的动力,欠缺农产业长远规划战略目标。三是缺乏品牌意识,未形成有效集体化营销模式。目前苗族手工业个体者主要采取在苗族旅游景点周围摆摊位方式出售,依靠景点游客流量生存,收入波动较大。

(二)苗族生产劳动伦理现代转换的具体路径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应该用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和按劳分配原则消解苗族传统生产劳动伦理中的族群利益原则,用市场意识代替小农意识,建立以“自由、平等、公正、法律、效率”等市场原则为核心内容的现代苗族生产劳动伦理体系,以实现苗族传统伦理精神的升华。发展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一,推动苗族农业生产力跟上市场革新速度,引进新工具,提升苗族生产效率。新生产工具可结合民族地方特色实现大规模经营,有效发挥新技术、新工具优势,如利用“大数据”监测、分析农药剂量与农产品口感、健康度的配合比例,进行优化分工,整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与产品质量。第二,由集体组织牵头,基层干部积极带头调动苗族人民劳动生产积极性。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不是个体户单独无规划、无目标的盲目地生产劳作,而是发挥集体合作优势,深入贯彻落实“三变”政策,大力招商引资,因地制宜将本地优势、传统习俗、村民手工业、种植能力与市场结合,调整区域产业生产结构,引进新生产项目,扩大生产效益并按照按劳分配原则进行分配。第三,打造特色产业带动集体就业的模式。依据苗族资源形成原材料简易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的“一体化”经营链条,并不断扩大产业面积、提升产业效益的同时解决了苗族农户就业问题,使其从劳动中实现自身价值。如贵州西江千户苗族模式在2008年至2018年十年间对村寨有机更新、村民脱贫致富、文化保护发展、旅游品牌塑造、社会治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2007年西江村民人均收入为1700元,到2017年,人均收入就达到了22 100元,十年增长了12倍,户均约86 190元”[1]。第四,形成市场竞争、参与意识。所谓的市场意识指现代苗族生产劳动伦理体系融入市场,遵守市场规则,诚信交易,增强民族品牌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盘活苗族经济实力、增强竞争力。

二、婚姻家庭伦理的现代转换

(一)苗族传统婚姻的主要形式及家庭伦理观念

苗族在婚姻缔结上长期保持着包办婚、姻亲婚和自主婚三种形式。包办婚即遵循父母之命并依照媒妁之言履行“合理性”婚姻,子女双方均无决定权,若违背父母之命、缺少媒妁中介则婚姻不被族内认同。在这种婚姻制度下,追求幸福的权力被剥夺,禁锢了思想,只能服从不能质疑,不利于婚姻美满并在婚后酿成众多悲剧。父母包办式婚姻的婚礼仪式也最为复杂,台江苗族就有订婚前以“公鸡卜测婚姻吉凶”[2]100的做法,结婚时有择期、迎亲、送亲、吃开头饭的步骤,婚后有吃客饭、媳饭等烦琐仪式流程。姻亲婚姻即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再由亲属之间相互结亲的婚姻。“舅霸姑婚”是苗族近亲结婚的典型表现,“苗语称‘还娘头亲’,即姑妈的女儿,舅家有优先提亲的权利。”[2]181近亲婚姻被现代伦理所不能接受,间接影响了苗族人口素质的提高。自主婚姻即苗族青年男女通过“游方”“跳月”等社交活动寻求配偶,歌声为媒,有意者互赠信物,婚后女方还有离婚的自由。但这完全不同于现代婚姻制度的自由,只是苗族母系氏族的延续,苗族自主婚姻依旧将生理性别、宗族观念、家族观念等视为第一判定标准,并未覆盖男女平等的现代婚姻本质。

(二)苗族婚姻家庭伦理现代转换的具体路径

苗族的三种婚姻形式彰显了家庭内部严格的“纲常”原则。在苗族地区日益城镇化和现代化的今天,我们应以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婚姻自由、婚礼从简的现代观念替代苗族传统的包办婚、姻亲婚和冗长烦琐的婚礼习俗,用男女平等的现代家庭观念革新苗族传统的长幼有序和男女有别的家庭伦理规范,建立体现现代社会特征的苗族婚姻家庭伦理体系。

第一,向苗族青年及其家庭宣传新时代婚姻自由观念,形成法律意识与责任意识。教育苗族青年在恋爱自由、互相尊重的感情基础上,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结婚登记制度结为合法夫妻。婚后强调家庭关系和睦、夫妻恩爱、忠诚对方、主动分担家务琐事。男方不得将女方视为“私有物品”阻碍其参加社会工作,女方有劳动自由权可继续参加社会工作,取得经济收益为家庭、社会做出贡献。对于想解除婚姻关系的双方也享受离婚自由,但更倡导理性结婚、智慧处理婚姻中出现的矛盾,反对轻率、不负责任离婚,强调婚姻责任与道德意识,如对双方父母有赡养的责任,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责任,对兄弟姐妹有互相协助的责任。在婚姻自由观念下形成一套平等、尊重、信任、和谐、共进的婚姻关系。

第二,倡导苗族婚礼从简的新习俗,因地制宜制定出符合当地婚礼习俗的方案,合理规范彩礼、礼金、宴席桌数等并将婚礼从简的典型案例进行推广。当下苗族的婚礼习俗融入了现代元素,同样讲究盖新屋、婚车接亲、彩礼彩金、举办宴席等,大事操办对于经济状况欠佳家庭实属负担,如台江苗族婚礼礼金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渐攀高“通常情况下,在女方出嫁时,男方需要支付给对方的礼金钱少则五六千,一般为一万元左右,多者可达二三万元。”[2]180新结婚风尚应转变观念遵守当地《红白理事章程》,根据经济状况协商彩礼礼金,遏制大操大办,缩短婚礼流程并禁止恶俗婚闹如“姑娘们还借劝酒、上菜、上茶、盛饭等伺机向迎亲人脸上摸抹锅底黑,摸得娶亲人个个成为大花脸,名曰‘打粑’”或用豆渣和荨麻叶对娶亲人围攻,打得娶亲人遍体都是豆渣;荨麻叶蜇得娶亲火焦辣疼,叫‘打亲’‘打发’,即越打越亲,越打越发。要女方待老年人出来制止才停”[3]63。婚礼从简是新时代新婚姻风尚,节省双方精力“不折腾”,营造风清气正、务实贴心、良好公序良俗的文明温暖仪式。

第三,强调男女平等的现代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就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男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70年的努力下,男女平等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依旧存在“重男轻女”“堕女胎”“生女送人”“女人是男人附属”等现象。当地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应与各苗寨负责人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在苗寨中宣讲男女平等意识,优化男女平等的健康生态环境,树立相互尊重、自立自强的优秀品质。同时持续提高苗族受教育程度,扩宽眼界,鼓励苗族妇女积极竞选少数民族干部,为国家社会治理尽心尽责。

三、苗族宗教伦理的现代转换

(一)苗族的泛神宗教信仰

苗族是一个泛神崇拜的民族,他们深信祖先神灵、动植物神灵及其他鬼神的力量,相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因果报应原则。

苗族在祖先神灵信奉上会不定期举办“鼓社祭”,以鼓社为单位共同祭祀先祖,具体包括“醒鼓、砍鼓树、凿鼓、换鼓、引鼓、祭鼓、淋花树、盖灵房、送鼓、洗鼓十个环节”[4]。“鼓社祭”是在地缘血缘基础上缔结而成的宗教色彩活动,是苗族人民渴望祖先能够庇佑自己的美好愿景。针对动植物神灵信仰上,从江岜沙苗族有“树葬”[5]习俗,父母会为刚出生的男婴栽下一棵树,当男孩成人并顺利走完整的人生履行了生命的责任,则将出生时的树制作成棺材进行安葬,表达对生命的尊重。苗族居民多依山建寨,因地理环境因素建筑多采用吊脚楼模式,在选址建寨前常以“树卜”方式向神征询,若“先生”占得“吉卦”寓意同意开采树木,对支撑柱脚的磉礅石采掘,也同样遵守采伐中柱、大梁相同的仪式规定。这些朴素的宗教仪式都表达了苗族人民对神灵的敬仰,对自然秩序的严格遵守。其他鬼神信仰上,《永绥厅志》记载:“三十六堂神,七十二堂鬼”[6]的说法,苗族人民认为鬼中有许多代表恶的恶鬼如吊死鬼、迷魂鬼、勾魂鬼、落水鬼等。苗族的鬼神宗教信仰被赋予正义与邪恶的属性,神是绝对的善,敬畏神灵就可庇佑风调雨顺。鬼是相对的恶,因为部分鬼怪兼具赏善罚恶的属性。当部分苗族人民感到身体不适,便会认为是鬼怪捣乱所致,向巫医求救是他们的原始反映。鬼神是苗族人民慰藉心理的一种方式,进而用鬼神的潜在“存在”来约束苗族人民的伦理道德和日常规范。

苗族对宗教的信仰因旧时经济水平落后,生产条件低下,才将生活的希望寄托于看不见的神灵,具有时代局限性:一是宗教仪式复杂,大规模祭祀加剧负担。“根据1955年台江县人民政府互补统计:台江县覃膏、孝弟、德条三乡镇1552户人家共宰杀臧牛393头,宰杀鼓藏猪大约400头以上,以当时每头牛平均100元(按旧币折合)、以每头猪平均15元(按旧币折合)计算,共花费45300元”[7]。二是易从对宗教的信仰陷入封建迷信。苗族人民病时时常寻求苗医或巫医,苗医采用苗族药草救治,巫医则认为人生病是因为“灵魂的离开”,通常采用“喊魂”方式使灵魂回归肉体,一旦巧合性治愈成功,就会对宗教深信不疑从而导致信仰的无原则性、盲目性。三是依赖神判,缺乏对公共事件理性的思考认定。苗族不定期举行的神判是将证据不足难以理清的案件交由神判决,神判后当事人若惨遭厄运则视为“报应”。

(二)苗族宗教伦理现代转换的具体路径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我们既要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又要反对泛神崇拜中的封建迷信因素,将其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建立集自律与他律于一体的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体系。

第一,加大力度普及法律常识、宣传最新法律法规,让苗族人民对宗教信仰形成的自律性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他律性规范伦理道德体系。伦理道德依靠内在的良知束缚和社会群体舆论形成压力规范内在道德行为,法律法规依靠国家强制手段约束个人行为,道德是“软实力”的约束,法律法规是“硬实力”的规范。“神判”是苗族人民将公平公正的判决希望寄托于神灵的典型表现,神灵的决议代表公众意见。鬼神侧面也是道德的化身,起着赏善罚恶的约束性作用,如“不许杀生作孽”“不许偷抢财物”“不许肆意作恶”等。苗族的宗教带有“原始集体观念强烈、道德规范条理化、古理古规的权威性诸多特点”[8]。由于我国法律的历史局限性导致各族都有特有的习惯法与道德规范,正因以往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苗族人民才会将审判的公正寄托于神灵,这就凸显了完善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我们应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摈弃落后封建习俗,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并加大宣传力度、结合互联网发布新法律案例、推进互联网+智慧法院、设立苗寨法律咨询点,进一步树立法律公平公正的权威性,使苗族人民在遵守法律的强制性下形成他律性,再由他律性过渡到内在的自律性。

第二,保留与传承苗族宗教中积极生态伦理的思想。苗族宗教的生态伦理思想约束着人与自然的关系,苗族忌讳砍伐古树、禁止捕鸟雀、种田应尊重农时等,人类应尊重自然、遵守自然规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从而建设健康的生态文明环境,维护理想家园实现可持续发展。苗族宗教生态伦理的积极因素符合当代生态文明建设,对新时期生态环境建设有积极的影响。

四、社会伦理的现代转换

苗族人民注重维持和稳定社会的秩序与规矩,讲究运用自身的社会伦理规范来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在苗族传统生活中形成了崇尚礼仪、尊老敬贤、热情好客等优秀的价值规范,我们应该在继承发展的基础上将其所蕴含的道德精神融入到培育社会成员诚信有礼、团结友爱和重义轻利等道德品质的过程中来,以夯实苗族传统伦理的时代内涵。

(一)苗族崇尚礼仪的伦理行为对当代礼仪行为的规范

在苗族村寨,人们相互尊重、相互理解、遵循伦理规范。苗族理词记载:“错处往错处行,亏负就道个歉,错了事就赔礼:大错大陪,小错小陪,照地下古规,依天上古理。……事情完了,隔远相见要笑,近处相遇要问”[9],这表明苗族伦理规范赏罚鲜明,但过错后彼此依旧相亲相爱,不记恨,继续严守族内礼仪稳定族内平和。苗族交往伦理思想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应该相互尊重、禁止残杀、文明相待、相互帮助,善待他人必被他人善待,作恶只会招来厄运祸及自身。苗族的交往伦理具有社会教化的作用,维护苗族族内秩序,调整了人与人的交往关系,形成和睦的人际关系,消除人际矛盾。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加快难免产生摩擦如“重庆保时捷女车主”[10]事件引发的社会舆论,警示我们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围观群众,遇到类似突发事件,应该反省自身错误,态度诚恳,以礼待人,冷静克制情绪,协商友好处理,避免事件扩大化。

(二)苗族尊老敬贤的伦理价值对当代老人的善待

苗族人民尊老敬贤。苗族封闭的生活环境造就他们更加依靠前辈丰富的种植、生活知识,在继承传统耕作方式的同时也继承了对前辈的生活经验、生存技能的认同与信赖。因而苗族家庭凡是有重大事宜必向家中老人汇报,家中婚丧嫁娶必同老人协商协办。当苗寨内部发生人员争执,会请寨内老人进行调节俗称“寨老”,“寨老”经验丰富、德高望重是族内权威的代表。理老司法中的理老也被族内视作智者的代表,他见识广根据“理词”“榔规”判定是非,对族内违法案件进行裁决,以劝和为主惩罚为辅。这都体现了朴素集体主义互助互谅的道德观对伦理关系的调解,是苗族历史文化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代的今天我们面临老龄化问题,应该将苗族尊老敬贤的品质融入现代化养老体系中。树立科学养老意识,爱老敬老是全社会共同责任,也是社会对老人在社会奉献中的馈赠。国家的进步离不开老人们的汗水,老人应该在社会中受到尊重。增强国家青年对老年人的责任感与紧迫感,用实际行动投入国家老龄化建设工作中。

(三)苗族热情好客的待人之道对当代社会交往的重塑

苗族人民热情好客。寨民们重义气轻利益,不计得失,将助人为乐看作一种义务与责任,族内每年举办的庆典节日如斗牛节、花炮节、耍狮节等都会积极参与并热情款待前来的客人。苗寨内有修桥修路、家族婚丧嫁娶、新修房屋都会主动帮忙分担事物,通常是一家来客全村作陪,将主人家之事视作自己应尽义务,不计报酬不计得失不讲招待。村寨之间至今保留着农时、收割时互相帮工的现象且大多是自愿无偿,重庆苗族习惯法记载“同一家族或同一村落的人们,对家族或村寨中有困难的家庭不能视而不见,有代耕、代种、代收义务”[11]。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享受着市场经济带来的丰富物质生活,但市场经济中个人与企业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也产生了功利主义,为了获得巨额利润不惜弄虚作假、违背公德、走向犯罪,向钱看齐屡踩道德底线。甚至助人为乐、举手之劳这样的善举也被利益主义者贩卖,使得人与人之间日渐冷漠,帮助他人之前先考虑自身利益,降低社会整体信用价值体系。苗族人民热情好客、不计得失、视同胞为家人的道德观有助我们提升个人文化素质,倡导助人为乐的主流价值文化,对无私奉献者给予高度表彰才能形成诚实守信、重义轻利、公道正义的社会风气和道德规范。

五、结语

总体而言,苗族传统伦理的现代化转型过渡是一个继承与扬弃的过程,扬弃与时代相背离的落后习俗,继承优秀传统伦理品质,兼具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调整自在狭隘性,在伦理道德建设过程中避免愚昧,倡导理性;避免闭塞,倡导开放;避免迷信,倡导科学;禁止专制,倡导民主,积极推陈出新形成规范性、理性、科学性的现代苗族伦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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