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1-03-08吴奕练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
消费导刊 2021年19期
吴奕练 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
引言: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最基本准则。在刑事诉讼当中,证据是十分关键的,这是公诉人、辩护人以及法院都需要关注的,然而因为辩护律师在实际的调查取证依旧有十分多的难题,导致“控”、“辩”职能无法保持一定的均衡。因此,想要切切实实达到司法公正的目标,便需要在立法层面展开调查取证权相关的完善措施。
一、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与实际状况
(一)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律师取证主要指的是承办案件的职业律师,为了更好证明案件的特定事实,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及程序朝案外人实施走访、收集以及取得证据的相关执业行为。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可知,我国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大致涵盖了自行调查取证与申请调查取证两大类型。第一种自行调查取证一般是指律师凭借自己的职业身份进行实践调查的活动。第二种申请调查取证更像是对自行调查取证的补充救济,一般行使于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行使困难或者是权利受到了侵犯之后,该种取证方式是辩护律师向司法机关提出搜集、调查相关证据材料文件的申请或者请求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应权利。律师可以以不同的立场与视角介入案件,有助于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收集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还可以监督司法机关是否秉承程序正义进行刑事诉讼。因此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最核心的权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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