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上诉机构“司法造法”之美国主张的批判与标准重构
2021-03-07范笑迎
武陵学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文本
范笑迎
(天津财经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222)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一直以来被人们赞誉为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王冠上的明珠,其所奉行的规则导向的基本路径为WTO 多边体制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然而,并非所有的WTO 成员方都对该机制创设的法理及其实际运行感到完全满意[1]。例如,美国批评争端解决机构(尤其是其中的上诉机构)通过解释WTO 协定规则进行“司法造法”,这不仅是美国从2005 年至今长期关注的上诉机构的问题,同时也是美国对上诉机构的批评中最核心的问题①。美国依据WTO“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频繁行使否决权,持续阻挠上诉机构新法官的甄选,导致上诉机构目前陷入停摆状态。进而,这种状况可能会导致WTO争端解决机制、甚至WTO 多边贸易体制的死亡。美国指责上诉机构“司法造法”的理由主要有四点,第一,超越职权审查专家组的事实调查,包括审查成员方的国内法的含义②;第二,对解决争端无必要的问题作出附带说明③;第三,对上诉机构报告赋予判例法效力④;第四,上诉机构的解释超出了WTO 协定文本含义和成员方的立法意图。本文聚焦于第四点理由,围绕上诉机构适用的解释方法的合法性问题,试论述美国主张的WTO 规制解释方法并非区分上诉机构进行正常的法律解释和实施“司法造法”的合理标准,而WTO 法的目的才是评估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是否构成“司法造法”的有效依据。
一、美国对WTO 协定解释方法的主张及对上诉机构“司法造法”的批判
虽然WTO 上诉机构“司法造法”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学界和实务界关注,但是“司法造法”与正常的法律解释之间的界限这一关键性问题始终未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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