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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经济贸易协议》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兼析《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21-04-16马忠法李仲琛

武陵学刊 2021年2期

马忠法,李仲琛

(复旦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082)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各国经济冲击的增大,加之上一轮科技红利逐渐探底,各国经济正逐步走入低谷阶段。在现有经济格局下,各国之间进行存量竞争的态势也越发明显。为了阻止我国通过科技“后来居上”,美国对我国的高科技企业予以重点打击,其王牌手段之一则是商业秘密,天津大学教授张浩被美国法院宣判构成盗窃商业秘密罪、经济间谍罪便是一个例证。由于日前我国与美国的综合国力尚有差距,因此在做好应对更差局面准备的同时,也要遵循现有的规则制度,占据法律与道德高地,“以不变应万变”。

中美达成的《中美经济贸易协议》于2020 年2 月14 日生效,该协议第一章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中,针对“商业秘密”做出了专门规定。在《中美经济贸易协议》签署后,为了落实协议的内容,我国必然会修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规定,“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文简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三)》”)和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即是其阶段性结果。但前述结果并不是修改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规定的终点。为了应对美国将来可能的商业秘密刑事发难,我们应提前分析《中美经济贸易协议》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影响并做好应对措施。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和犯罪行为

(一)《中美经济贸易协议》隐含扩张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要求

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是该罪入刑的起点,其决定了何种信息可以成为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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