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视域下的失信惩戒机制的研究
2021-03-07许仁杰
梧州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许仁杰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发布已有6年时间,其中的许多措施已经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实施,而失信惩戒机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各类组织更是不遗余力地探索,其效果也逐渐显现,诚信作为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得到大力宏扬。但是,仅靠行政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耗费的管理成本和社会资源与较长时间所能获得的收益不成正相关。推动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与运行的6年后,在已经逐步积累丰富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对失信惩戒机制进行科学立法的时机已然趋于成熟。
一、失信惩戒机制立法的背景溯源
2014年国务院正式出台《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以推进失信惩戒机制的建设,目前已到了应当考虑立法的时候,而对失信惩戒机制立法进行背景溯源有利于始终把握立法的关键,使得立法更具有针对性。
(一)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阶段性任务
改革开放40多年来,市民社会从无到有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一阶段同样伴随一系列诸如《民法通则》《物权法》《商法》等初步建立市民社会的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仅有规范一般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并且对于规范各类市场行为的经验不足,许多企业违规经营、偷税漏税的现象并未得到有效的治理。但是,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后,对市民社会进行更加精细化的管理和规制已逐渐取得政府和市场的共识,放任扰乱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交易间横行必然遭致市场自我调节性的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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