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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路径探索

2021-03-07付耀

梧州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理论

付 耀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一、驰名商标反淡化的基本理论

(一)驰名商标淡化的含义

商标淡化的理论最早由德国以地方法院判决的形式引入,1923年,某一地方法院判决禁止被告在袜子上使用“4711”这一驰名的香水商标,随即,另一地方法院禁止被告在刀剪上使用“ODOL”这一驰名的牙膏商标,这两起相似的案件均是对驰名商标用于不同种类产品导致显著性弱化、损害权利人利益的回应[1]。1927年,美国学者Frank Schechter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商标保护的理性基础》,系统地提出商标淡化理论[2],并被《兰哈姆法》(1948年)和《联邦反淡化法》(1996年)正式引入和明确概念:驰名商标淡化,是指冲淡和污损驰名商标显著性的行为,并不以存在实际混淆或者混淆可能性、存在竞争或者存在实际经济损害为前提[3]。由此,驰名商标淡化要件包括被使用的商标为驰名商标、行为人使用的商业标记和驰名商标的相同或近似、行为人使用在不相类似且无竞争关系的商品类别上、存在淡化效果这4个构成要件。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淡化的证明标准、淡化是否以混淆为前提”处于争议之中,故在定义驰名商标淡化概念中,一定程度上规避了这些不确定因素。驰名商标淡化,是指未通过权利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而削弱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

(二)驰名商标淡化的类型

国际上关于驰名商标的淡化类型有二分法和三分法,但本质都是对驰名商标显著性和识别性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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