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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法益标准与规范构造

2021-03-07江淑娟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危害

江淑娟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42)

一、问题缘起

当我们的生活因各种新兴技术变得更加便利时,我们同样也受到来自新事物的冲击。风险社会与积极刑法观相得益彰,不确定以及不可控的风险促使刑法的保护范围逐步扩大,从处罚实害犯到处罚危险犯正是例证之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高空抛物案件颁布司法解释①,这一举动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高空抛掷物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且发案率不低,引起了最高司法机关的重视;第二,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在具体审判中适用罪名分歧较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需制定统一裁判标准的司法解释,使高空抛掷物品行为的罪名适用不过于混乱,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与行动自由。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修(十一)》)正式生效,增设291条之二为高空抛物罪,正式将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入刑②,但在审议过程中笔者却注意到罪名体系位置有所变化。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刑修(十一)(草案)》)一审稿是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增设本罪,作为114条之二。后来的二审稿改变了本罪的体系位置,将其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作为292条之二,自此至终审稿再无变化。在高空抛物入刑之前,我国司法实践是偏向于将这种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而《刑修(十一)(草案)》一审稿也是将高空抛物增设至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因此二审稿、终审稿对罪名体系位置的调整发人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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