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刑之“赎”如今何“解”
2021-03-07孙佳伟
文化学刊 2021年1期
孙佳伟
关于赎刑一词,最早见于《尚书·舜典》:“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说文解字》有云:“赎,贸也。”“赎,质也,以财拔罪也。”有关赎刑的起源,因为没有相关的史料支撑,所以至今仍无定论,有人认为尧、舜、禹时期便有了赎刑,也有观点认为赎刑起源于夏,但至少可以明确的是,最晚在西周时期赎刑便已经存在。赎刑制度从出现到鼎盛,直至消亡于清朝,其在中国历史上走过了数千个春秋,寻其足迹,觅其因果,与今对照,发掘其中的可借鉴部分,可对当今法律制度的改进发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以何赎之
(一)钱之赎
《尚书·吕刑》就赎刑的具体内容作出以下规定:“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1]锾即当时铜的货币单位,一锾系六两。自此,开启了以钱赎刑的序幕。
以钱赎刑在其后的朝代都有所沿用,且各朝代对以钱赎刑的适用对象、赎刑标的、交纳标准均有具体规定。直至清末修律,废除了赎刑制度。
对于以钱赎刑中的“钱”,需作广义的理解,并不单指铜。明代赎刑的财物便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清代允许犯人纳谷或米等实物,折算标准是每谷一石,折米五斗,每米一石,折银五钱。康熙年间,捐赎则以米、谷、骆驼等实物为主。
(二)役之赎
秦朝丰富了赎刑标的,规定赎刑除用金钱外,还可以用劳役。《秦律十八种》记载:“有罪以赀赎及有责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2]即是说,无力交纳赎金,可以用劳役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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