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探析
2021-03-07李婉琳符凯悦
文化学刊 2021年1期
李婉琳 符凯悦
一、网络直播打赏概述
网络直播是一种以受年轻人追捧的内容为主的娱乐性互动模式。具体表现为网络主播将自己表演、讲学、游戏竞技等行为实时拍摄发布在互联网直播平台,供用户观赏并进行在线互动。现场直播完成后,网络直播平台还可以随时为用户继续提供重播、点播的功能。由于互联网直观、快速、地域不受限制以及受众可划分等特点,直播的时间和空间得以有效延长,内容的最大价值得以发挥[1]。由于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而且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网络直播逐渐得到用户的喜爱,为了更好地实现即时互动,网络直播平台相继开通打赏功能。
网络直播打赏是一种非强制性的付费鼓励模式,打赏方式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用户自愿通过电子支付向网络直播平台购买虚拟货币,然后进入直播间,使用虚拟货币购买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虚拟道具,根据喜爱程度打赏给主播虚拟道具;第二种是用户通过私人渠道,向主播私人的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转账。本文所讨论的是通过第一种打赏方式进行的打赏。
二、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
由于打赏行为直接发生在用户与主播之间,所以本文论述的是用户与主播之间的打赏行为。关于打赏行为的性质,目前在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主要有“服务合同说”与“赠予合同说”,下文将分别论述。
(一)服务合同说
服务合同,一般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以劳务为债务内容的合同,又称为提供劳务的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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