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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引入《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考量

2021-03-07单俊辉

文化学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搜索引擎主体信息

单俊辉

在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中,个人信息并没有像隐私权、荣誉权、姓名权等权利那样以权利命名,目前只是当作一种受保护的人格法益。观察欧盟的冈萨雷斯案和国内任某某诉百度公司案,笔者发现了大数据时代网络信息的“过度记忆”问题,以及当今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适用情形与责任主体的双重扩张演变的情况。那么,通过上述案件对于当今的启示来看,“被遗忘权”是否能成为在我国大数据时代数据“过度记忆”的一剂良药?

一、欧盟与我国相关案例探讨

(一)再思冈萨雷斯案

2010年,本案的当事人冈萨雷斯在谷歌搜索自己的名字时发现,搜索引擎会将他的名字指向12年前——一篇自己因无力偿还债务而被拍卖房产的西班牙《先锋报》的报道。冈萨雷斯认为,自己早已经解决的债务危机,却永久地与自己的个人信息相联系,这样会对自己的社会信用产生不良影响。故冈萨雷斯将此事投诉到西班牙数据保护局(AEPD),请求《先锋报》、谷歌删除或更改关于此事的链接结果。

法院结合《欧盟数据保护条令》的要求,论证了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与当初这条信息处理的目的关系很小的话,不会对搜索引擎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公众获取信息权造成障碍。那么,在对公共利益没有损害的前提下,可以删除这些信息链接,最大限度地保障信息主体的个人利益。故法院判决,根据《欧盟数据保护条令》的规定,谷歌的搜索行为属于其中的“数据处理”,谷歌应当承当“数据控制者”的删除链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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