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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观主义的理论基础与适用分析

2021-03-07李延书

文化学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法律

李延书

外观主义理论由德国学者提出,最初应用于民法之中。后由于该理论与商事规范中促进交易的价值追求不谋而合,逐渐被广泛应用于商事规则建构中,并在商事裁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外观主义概述

外观主义的内涵可概括为赋予交易中外在表现形式某种法律后果,而不追究客观真实状况[1]45,以保障交易相对人对于外观事实的信赖。这看似与追求真实信息的观点相违背,但其实不然。现代商事交易的特点是高效性,因此相较于民法,商法更注重保障交易效率。这一点也决定了面对价值冲突之时,商法更倾向于维护交易秩序。为保障商事交易的高效性,便于交易,相对方通过查询权威信息等方式快速决定是否缔结商行为,商法规范中许多规则强调公示。例如,在商法的原则之商事主体法定这一原则中,就强调商事主体公示法定,即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与终止都应依法定程序公示。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使交易相对人及时知晓该商事主体的状态,以便交易相对人确定是否与其进行相应的商行为。以此为基础,当涉及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商事规范中还规定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即为外观主义理论的适用——赋予外观事实以法律效果,而并不追究真实状况。通过默认外观事实与真实状况一致,赋予交易中外在表现形式某种法律后果,以免除交易双方在交易前花费大量精力调查真实状况,进而提升交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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