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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初探

2021-03-07韩梓昂

文化学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

韩梓昂

一、婚姻法律关系的缔结

婚姻法律关系的缔结是指男女双方确定婚姻关系,它是婚姻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1]。在当下,男女双方婚姻法律关系的确立需要同时满足两方面条件: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现行《民法典》对男女双方结婚年龄条件的规定;二是履行法定的程序,如《民法典》中“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的规定。唐朝婚姻法律关系的确立,亦有此两方面的规定。

(一)缔结条件

根据婚姻缔结条件的性质,又可将缔结条件分为积极性要件(亦称为肯定性要件)和消极性要件(亦称为否定性要件)。婚姻关系缔结的肯定性要素主要有:

一是年龄要素。唐朝先后两次通过诏令的形式规定了婚姻关系缔结的法定年龄。《礼记·曲礼上》记有“男子二十冠而字”,男子二十岁时,家里的长辈或德高望重之人便可以对他赐字,二十岁的男子便是一名成年男子。唐朝第一次对结婚年龄做出规定是唐太宗在位期间:“宪章典故。实所庶几。宜令有司。所在劝勉。其庶人男女无室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其同类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2]98从此诏令中,可以看出在唐太宗时期合法的结婚年龄是男性二十岁,女性十五岁,这符合《礼记》中对男女成年年龄的规定。其后近一百年间,唐朝的结婚年龄一直遵守此规定。直到唐玄宗通过诏令的形式对婚姻关系缔结的年龄进行了修改,诏令规定“男十五,女十三,可嫁娶”[2]103,相较之前,对男女双方的结婚年龄都做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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