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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罗默的非劳动价值论的剥削理论

2021-03-07李慧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

[摘 要]罗默早期的主要研究方向是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理论,他通过引入微观经济均衡模型,从技术层面解释剥削的新内涵,认为初始财产的不平等分配是剥削产生的根源,在不同制度下剥削关系具有普遍性与不道德性的差异。罗默主张发挥伦理道德与技术性分析的双重作用,将其作为完善剥削理论的重要途径。罗默的剥削理论虽然具有一定局限性,但仍可以作为对照,让我们更好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真理本质。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剥削理论;道德性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71(2021)02-0088-07

20世纪70年代,罗默运用经济学的研究方法,通过建立微观经济均衡模型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进行了修正。他并不否定马克思的剥削理论,而是要表明马克思剥削理论并不是一种特殊的逻辑。通过构建微观经济均衡模型,罗默指出劳动价值论并非证明资本主义剥削的必要条件,只要存在不平等的财产分配和普通的商品交换,剥削、阶级就不会灭亡。罗默关于经济学的初始经济学假设,使他一开始就偏离了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研究方法,抛棄了劳动价值论,游离于辩证法之外,这就导致了这一理论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不足,但这一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学术界关于剥削问题的理性认识,对于进一步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相关研究具有一定的价值。

一、模型建构:从技术层面和道德层面释义剥削的新内涵

罗默认为用劳动价值理论来说明资本主义的剥削是多余的,由此他绕过劳动价值理论,通过建立微观经济均衡模型的方式推导出资本主义的剥削的必然性。罗默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与资本主义剥削之间的必然性给予了否定,但他对马克思论证的资本主义剥削不道德性的结论却是一致的。对罗默而言,基于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修正与重构的初衷,重新赋予剥削新的内涵是合理的。其代表作《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标志着罗默研究方向的重大转折,着重从技术层面和道德层面赋予剥削新的内涵。

罗默首先是从技术意义上定义剥削,他引入了一个只生产和消费一种商品——玉米的简单商品模型A。罗默规定了这一模型的一般前提:首先,假定有一个社会,这个社会由1 000个成员组成,所有的成员都喜欢消费一种商品——玉米;其次,这些成员掌握相同的生产玉米的技能和知识,具备同等的生产能力;再次,每个人都有相同的生存偏好,都在满足了1周1单位的玉米消费以后远离生产,享受生活;最后,在进行玉米生产的过程中每个成员都要求准备好下一个周期所需要的玉米储备。

假定最初的玉米储备是500单位,生产玉米的主要方式有两种,即农业生产技术和工业生产技术,具体生产过程如下:

“农场:3天劳动+0单位玉米种→1单位玉米

工厂:1天劳动+1单位玉米种→2单位玉米总产品或1单位玉米净产品”[1]17

从这两个生产过程可以发现,在农场工作的效率低,但是不需要玉米种子;在工厂工作生产效率高,但必须要有玉米种子。在罗默看来,与农场生产相比,1单位的玉米种子就是资本,“所谓资本,指的是某种稀缺的非劳动的投入”[1]18。假设对这500单位的玉米资本进行平均分配,每个成员都将获得1/2单位的玉米。按照假定的前提条件,每个人每周需要消费1单位玉米,这一模型的均衡解就是2天。具体而言,每个成员为了获得1单位的消费品和1/2单位的再生产储备品,其最优的选择方式是先用1/2天在工厂中进行生产,获得1单位的玉米总产品或者1/2单位的玉米净产品,再用3/2天在农场中进行生产,获得1/2单位的玉米。

这种均衡模式是一种自给自足的模式,在这个模式里,不存在所谓的剥削,因为每个成员都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时间和生产资料,成员之间不存在交换,也不存在雇佣关系。那么,剥削又从何说起呢?罗默转向了对再生产玉米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研究。

按照罗默构建的这个简单模型,对于这1 000个成员来说,要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整个社会必须付出2 000个劳动日,其中500个劳动日在工厂中生产,获得500单位的玉米净产值,1 500个劳动日在农场中生产,获得500单位的玉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表现为生产全体社会成员所消费的玉米所付出的总的劳动量。平均到个人,每个人生产玉米所需的必要劳动时间就为2个工作日。从必要劳动时间入手,罗默对技术意义上的剥削做了如下定义:“在既定经济中,如果某些成员必须从事超过社会必要时间(即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才能挣得他们所需的消费品,而其他人以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就能挣得他们的消费品集,那么就可以说剥削将会存在。”[1]23前者是被剥削者,后者是剥削者。那么,在模型A中存在这种情况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每个人的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时间是等同的。为了解开剥削的秘密,罗默在模型A的基础上,引入了模型B。

与模型A唯一不同之处是,模型B最初的资产分配并不平均,罗默假设这1 000个成员当中有10个是富人,他们平均分配了500单位的玉米资本,其余990人是穷人,他们仅仅占有劳动能力。对于富人和穷人来说,一旦生产出能够满足其消费的玉米,他就会立即离开劳动岗位,享受闲暇生活。这样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按照罗默定义的社会必要时间,在生产技术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即使最初的分配不平等,每个人生产玉米所需的社会必要时间也都是2个工作日。然而,在模型B的情况下,要达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不可能的。

如果按照模型A的生产方式,富人用1单位的玉米在工厂工作1天,获得1单位的净玉米产值,穷人在农场中工作3天,获得1单位的玉米。总的社会劳动时间就是10+990×3=2 980天,这样还有490单位的玉米是闲置的,这不符合最初假设的前提,即只要满足生产者的消费需要,他们就不会再从事劳动活动转而享受闲暇时光。那么,如何保证这个假设的前提呢?有三种方案可以实施。

方案一:富人不生产,穷人只在农场里生产三天,这样总的社会劳动时间就是990×3=2 970天,但是这种状态只能持续49周,49周之后富人会用自己仅剩的1单位的玉米在工厂中进行生产,那时的社会劳动时间就变成了10+990×3=2 980天。

方案二:富人们首先将自己手中所有的玉米资本集中到一起,再在整个社会成员当中平均分配,使得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1/2单位的玉米,这样总的社会劳动时间就成为2×1000=2 000天,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方案三:富人用自己手中的玉米资本雇用穷人到工厂工作并支付穷人一定的工资。这个工资额是多少呢?罗默给出的答案是1/3单位的玉米,这样既可以保证富人获得最大限度的收益,又可以限制穷人进入工厂的人数,实现资本的合理利用。穷人在工厂与在农场中工作的回报是一样的,都是3天获得1单位的玉米。由此,总的社会劳动时间就成为3×990=2 970天,只要这种雇佣关系不结束,总的社会劳动时间就会持续不变。

这三种方案中,富人最愿意选择的是方案三。方案一中尽管富人前49周不从事任何生产活动,但是从长远来看,这并非明智之举。首先,这样会导致资源浪费;其次,这样下去富人最终会变为穷人,从而失去大量的闲暇时间。方案二是唯一能够达到均衡解的方案,但是任何一个富人都不会这样选择,都不想放弃自己的资本与特权。只有方案三是唯一可行的方案,因为在这一方案中富人的资本得到了合理的配置,闲暇时间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在唯一可行的方案三中,富人的劳动时间是0天,穷人的劳动时间是3天,根据模型A算得的均衡解2天,以及罗默关于剥削的技术层面的定义,我们就可以知道,在这一方案中富人是剥削者,因为他们的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穷人是被剥削者,因为他们的劳动时间超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按照罗默的设计,一个人是否受到剥削只要对比他的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可知晓。这显然与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分析,对剩余价值率的确定,来分析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无关[2]。为了论证资本主义的剥削与马克思所依靠的劳动价值论无关,罗默又假设了另一座孤岛——“资本市场孤岛”,并对这座孤岛上的生产过程进行了分析。

罗默认为,模式B适用于“劳动市场孤岛”上的生产模式,在这座孤岛上富人所获得的均衡利润率是2/3×100%,穷人在富人的监督下从事生产。但这并不意味着资本主义的剥削只有通过劳动市场才能实现,资本市场一样能够达到剥削的效果,甚至会做得更加隐蔽。

在“资本市场孤岛”上,罗默又构建了一个新的模型C,它的前提与劳动市场基本一致,假定有500单位玉米的资本,并且平均分配给了10个富人,富人和穷人的生存性偏好一致,即只要生产出再生产所需要的玉米储备和个人消费所需要的1单位的玉米,他们都希望摆脱劳动生产。两座孤岛上的技术、成员也是完全相同的。与之不同的是,罗默假设在“资本市场孤岛”上不允许存在雇佣关系,只允许资本借贷的存在。这样,除去10个富人之外,剩余的990位穷人可以从富人那里借贷资本进行生产,也可以直接从事农场劳动。然而,由于资本数量小于穷人的数量,这就使得每个穷人都从富人那里借贷资本成为不可能。那么,究竟如何分配资本?穷人支付给富人多少利息才能从富人那里借来资本?

在罗默看来最适合的利息率是2/3×100%。对于穷人来说,他可以从富人那里借贷3单位的玉米,在工厂中生产3天,待玉米产出之后,还给富人3单位的玉米本金和2单位的利息,即可留下供自己消费的1单位的玉米;他也可以到农场中工作3天,获得1单位的玉米供自己消费。这样,对于穷人来说,在农场中工作与在工厂中工作都是一样的,他们愿意向富人借贷3单位的玉米资本。对于富人来说,不工作只要通过资本借贷就可以获得2单位的玉米利息,他们也愿意。那么2/3×100%的利息率就成了均衡利息率。由于资本是有限的,能够借给穷人的数量就表现为500/3,大约为167人,剩下的大约823人则只能从事农业劳动。

不得不承认,2/3×100%的均衡利息率是穷人与富人博弈的最优解,因为如果利息率高于2/3×100%,那么穷人宁愿去农场工作,富人就必须得自己工作,这显然是他们双方都不希望看到的结果;如果利息率低于2/3×100%,那么穷人就会争相前往工厂工作,因为这样工作时间会减少,而富人则会借机提高利息率,因为获得更多的玉米是他们借出资本的最终目的。只有2/3×100%的利息率才是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最优解。于是,我们便可以看到,在“资本市场孤岛”与在“劳动市场孤岛”之间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不仅技术、人员相同,利润率与利息率完全一致,就连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也完全一致。因此,罗默得出了资本主义的剥削与劳动价值理论无关的结论。

总之,由上述分析可知,罗默关于剥削的技术性定义与劳动价值论无必然的关系,他关于剥削的主要参照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要劳动者的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存在被剥削者;只要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存在剥削者。那么,剥削究竟是怎样产生的,或者说导致剥削产生的根本依据是什么?罗默不仅从技术层面给予了事实性的描述,也试图从道德层面给予价值性的评价。

二、根源分析:初始财产的不平等分配是根本

对比模型A、模型B和模型C,我们会发现剥削之所以会产生,最直观也是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初始财产的不平等分配。然而,单纯从技术层面去描述剥削的事实是不够的,因为技术上出现剥削并不意味着它不具有道德合法性,不容易被人们所接受。为了证明这一观点,罗默列举了两个典型的事例。

事例一,在模型A的基礎上,罗默将社会成员分为了两个阶级H和S,并根据这两个阶级的划分重新设定了一个新的模型D。他将H阶级定义为雇佣劳动者阶级,将S定义为出卖劳动者阶级,除此之外其他一切条件均与模型A相同。在模型D中,每个社会成员都有1/2单位的玉米储备,具有同样的生存偏好,都需要再生产出1/2单位的玉米储备和1单位可供消费的玉米。在掌握同样的工业技术和农业技术的前提下,1 000个社会成员中有750个雇佣劳动者(H阶级),他们更愿意在农场中工作,愿意用自己1/2单位的玉米储备雇用250个出卖劳动者(S阶级),并同意付给他们劳动净产值1/3的工资报酬。同样,这250个S阶级的出卖劳动者更愿意在工厂里工作,他们每个人在花费1/2天的劳动加工自己固有的1/2的玉米储备并获得1/2单位的玉米净产值之后,更愿意接受3个H阶级者雇佣。为了更清晰地表达这一变化,我们可将之做如下表达,最初:

“农场:3天劳动+0单位玉米种→1单位玉米

工厂:1天劳动+1单位玉米种→2单位玉米总产品或1单位玉米净产品”

对于S阶级来说,当他在工厂中加工自己固有的玉米储备时,工厂公式表达为:

“1/2天劳动+1/2单位玉米→1/2单位玉米储备+1/2单位玉米净产品”;

当他在工厂中加工H阶级的玉米储备时,工厂公式表达为:

“1/2天劳动+1/2单位玉米→1/2单位玉米储备+1/2×2/3单位的玉米利润+1/2×1/3单位的玉米工资”。

这样,为了获得剩下的1/2单位的总工资,S阶级的工人需要再花费3/2天来受雇于3个H阶级的雇佣者。同样对于H阶级的劳动雇佣者来说,通过雇用S阶级,他们可以获得1/3单位的玉米利润,为了获得剩下的2/3单位的玉米,他们需要在农场工作2天。具体表达为:

“2天劳动+0单位玉米种→2/3单位玉米”。

由此可知,对于S阶级和H阶级而言,他们同样是工作2天获得了1单位的玉米消费和1/2单位的玉米储备,都是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内完成的,这两个阶级只是社会分工不同,并不存在剥削。然而,如果按照劳动价值理论来看,S阶级是被剥削者,H阶级是剥削者,因为H阶级无须额外工作就可以获得1/3单位的玉米利润。罗默这样做是为了说明剩余价值作为衡量剥削的尺度也有失效的时候,这种技术意义上的剥削只是分工的不同表现。

事例二,即使一开始分配就是不平等的,但由于个人生存偏好的不同,从技术意义上带来的剥削也很难受到道德上的谴责。罗默列举了卡尔和亚当两个人的例子,并根据二者的生存偏好构建了模型E。在这个模型当中,罗默假定二者所掌握的农业技术和工业技术是一致的,并且他们更倾向于在工厂中工作,在农场中工作只是次优之选。假设二者具有不同的生存偏好:

“卡尔偏好(2/3,0)而不是(1,1)

亚当偏好(10/3,4)而不是(3,3)”[1]143。

在这里的商品集是(玉米,劳动),模型E所传达的信息是卡尔更愿意消费2/3单位的玉米,不劳动,而不是消费1单位的玉米,劳动1天;亚当更愿意消费10/3单位的玉米,劳动4天,而不是消费3单位的玉米,劳动3天。假设在最初的财产分配时,卡尔获得了1单位的玉米,亚当获得了3单位的玉米,如果按照(1,1)、(3,3)的方式进行生产,无论对于卡尔还是亚当都不是最优的选择。那么最优的选择是什么呢?罗默认为卡尔用自己仅有的1单位的玉米储备雇用亚当在工厂为他工作,并付给亚当1/3单位的玉米工资是最优选择。亚当也愿意接受卡尔的雇佣,在用三天加工完自己3单位的玉米储备、获得3单位玉米净产品之后,亚当更愿意牺牲1天的闲暇时间为卡尔加工玉米赚得1/3单位的玉米工资。这样,从最初的财产分配来看,卡尔是穷人,亚当是富人,但是从技术层面的剥削来看,卡尔是剥削者,亚当是被剥削者。难道卡尔就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吗?也不尽然,因为在通常的看法中最初的财产分配是不平等的,亚当受益更多,因而认定“对剥削的这种衡量没有恰当地反映出初始的在生产资料所有权上的不平等”[1]144。

罗默关于这两个事例的论证旨在强调技术层面的剥削,而非仅仅讨论道德层面。他认为:“只有当剥削是对生产资料的不公正的不平等分配的结果时,我们才把它看成是坏事。”[1]144在罗默看来,从道德层面上来批判剥削的合法性是有条件的,即造成剥削这一结果的原因是生产资料的不公正不平等的分配,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对剥削的道德层面的研究才是有意义的。

这样一来,罗默就将剥削与初始财产的分配关系联系在一起,并将之归结为剥削产生的根本原因。那么,如何判定一个人是否受到剥削呢?罗默又设定了一个模型F。假设成员i在进行生产劳动之前分得了wi单位的初始财富,在经过市场活动之后,获得了与wi相对应的yi的收入结果,wi和yi分别是i成员的初始财产和最终产出。如果初始财富的分配是平等的,i成员的生活境遇变得更好,那么他就是被剥削者;反之,如果i成员的生活状况变得比现实中更糟糕,那么他就是剥削者。显然,罗默关于剥削的财产关系的定义是以福利标准来定位,这一定义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他一再强调自己关于剥削的这一定义与马克思基于剩余价值的定义是对立的,“因为它不涉及劳动价值,而只涉及我们关注的根本性问题,即那种在收入或商品的最终分配上由可转让资产所有权的不平等分配所导致的结果”[1]147。按照这一定义,模型D和模型E中劳动价值理论失效的情况就可以得到解决,剥削者与被剥削者的界限也将更加清晰。

不得不承认,模型D和模型E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是极其罕见的,尤其是模型E。罗默自己也承认“卡尔亚当例子中的那种偏好反常不可能是一种历史观现象”,但是即便落实到现实生活中,“从历史的观点看,剥削与财富之间的对应是非常真实的”[1]145。罗默进一步提到,在资本主义的失业问题上,如果从劳动价值论上看,失业者不但不是被剥削者反而是剥削者,因为他们不用劳动就可以从福利机构领取到社会救济,这显然是一种反常、违背道德的解释。然而,如果从剥削财富这种关系去解释则会让人更加信服,因为如果按照初始财产平均分配的结果与现实对比,现实生活显然会变得更好,因此他们是被剥削者,值得人们从道德上對其生活现状给予同情。

通过模型D和模型E的构建,罗默进一步证明了劳动价值理论在说明剥削的非道德性上的失效性,只有将剥削与初始财产的不平等分配相关联才能更加真实地说明剥削的不道德性。通过构建模型F,罗默更加清晰地从道德层面赋予了剥削新的定义,即“如成员i在平等的生产资料初始所有权相联系的产品分配中的境况比他在现实中的境况更好,那它就受到了剥削”[1]147。反之,他就是一个剥削者。然而,模型D和模型E只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极其罕见甚至不存在的现象,不具有社会历史性。因此,罗默也承认传统的关于剥削的定义是正确的,但是与剥削的财产关系的定义相比,传统的关于剥削的定义的解释力就略显薄弱。如果按照罗默的解释原则去理解剥削的话,剥削的理论界域就会被扩大,剥削的不道德性就会普遍化,他眼中的剥削就成了一般剥削(或剥削一般)。

三、剥削关系的差异:不同制度下剥削的普遍性与不道德性

从罗默构建的各种模型可知,他关于剥削的定义是从技术层面和道德层面展开的,在他看来剥削不仅是一种事实性描述,也是一种价值性判断。根据模型D和模型E可知,“一个人受到另一个人的剥削这一事实本身并非是坏事”[1]117,单单从剥削的事实性描述难以推导出剥削的不道德性。然而,罗默自己也承认这两个模型更多的只存在于抽象的逻辑推论当中[3],从历史发展的事实来讲,这两种模式是罕见的,几乎不存在。那么,罗默如何确定剥削的不道德性呢?他认为仅仅从劳动价值论的视角去判断是不够的,因为它无法解释失业者的被剥削状况,要想真实地反映剥削的不道德性就必须考察造成剥削结果的初始财产的分配状况。因此,他认为“只有当财富的初始分配被断定是通过不道德的手段而产生的,剥削才是不道德的”[1]140。这样,罗默将剥削的定义与财产关系联系在一起,即要判断一个人是否受到剥削只要考察他获得的初始财产是否均等,要判断剥削是否不道德只要考察造成剥削的初始财产分配是否公正。

其一,关于“封建剥削”的基本特点与不道德性。为了进一步论证剥削的一般性和不道德性,罗默简要描述了封建社会的剥削及其主要特点。他认为封建制度本身具有强制性,这种制度下农奴与地主之间的剥削关系和财产关系是显而易见的,农奴清楚地知道自身的哪些劳动是为地主服务,哪些劳动是为自己付出。为了让农奴能够接受这种剥削,维护封建产权的正当性,宗教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

如果按照剥削财产的关系去分析,罗默认为封建社会的剥削将变得更加清晰。首先,初始财产的分配是极其不平等的,领主天生就拥有大片的领地,他无须劳动就可以依靠领地获得供其奢侈生活所需的剩余劳动。农奴仅仅能获得一小块供其家庭和自己耕种的土地,并且是产权不明晰的土地,他不仅要为自己的生存劳动,还要定期向领主服徭役或在其领地上劳动。其次,初始财产的不平等分配决定了封建制度的剥削是极其残忍的、不道德的。农奴与领主的关系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他没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也没有随处走动的自由,他向领主提供的剩余劳动是清楚明了,又被逼无奈的。他必须要向领主服徭役或在其领地上劳动,否则他将失去一切,包括他的生命。因此,封建剥削是一种极其不道德的强制性剥削。最后,在领主阶级与农奴阶级中,领主阶级是剥削者,因为如果按照财富的平均分配,领主阶级的生活将变得特别糟糕,甚至整个阶级都会解体。农奴阶级是被剥削者,因为如果按照初始财富的平均分配,他的生活状况将得到改善。总之,通过对封建社会财产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分析,罗默认为封建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强制性,这一制度又决定了封建社会的剥削是一种强制性的剥削。领主与农奴的初始财产天然就是不平等、不公正的,农奴甚至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他耕种的小块土地的部分产权还属于领主,因此,封建社会的剥削又是极其残暴的、不道德的。

其二,“资本主义剥削”的基本特点与不道德性。与封建社会的剥削相比,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就变得更加隐蔽了。罗默对资本主义占有方式的论证是通过其构建的经济模型实现的。在模型B中,资本集中在10个富人手中,剩余的990人是没有玉米资本的劳动者。每个人最多劳动3天就可以满足每周1单位的玉米消费需要。富人可以支付每天1/3单位的玉米工资来购买穷人的劳动力,穷人可以选择在农场工作也可以选择在工厂工作。由于资本相对于劳动者人数来说是稀缺的,要想在工厂工作,劳动者之间就必须通过竞争的方式来实现,而竞争的结果就是工资同在农场中工作1天的收入相一致,都是1/3单位的玉米。在这一模型的基础上,罗默继续假设,每周每人要消费2单位的玉米,这样他每周工作的最长时间就变为6天,1/3单位的玉米工资就成为维持劳动者生存所需的最低工资,低于每天1/3单位的玉米,劳动者将难以生存。

在同生产资料分离的情况下,劳动者唯一占有的就是自己的劳动力,而通过出卖劳动力赚取工资则是他们生存的唯一方法。因此,無须像封建领主那样强迫农奴工作,对于没有生产资料的无产者来说,为了生存他们会主动寻找雇主,通过竞争的方式赢得工作岗位成为工人;对于资本家来说,通过支付工资的方式,他可以在劳动市场上雇用工人为自己工作并获得更多利润,即使按照模型B的方式生产,资本家都可以获得2/3单位的玉米利润,如果增加消费需求或者延长劳动时间,资本家将获得更多的利润。总之,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剥削方式的分析,罗默从微观经济模型的视角阐释了资本主义剥削的隐蔽性[4]。通过对反对资本主义剥削辩护者的批判,罗默进一步论证了造成资本主义有形资本初始分配不平等的原因——资本原始积累的掠夺性和不道德性。在罗默看来,“不同的时间偏好率”、“企业家能力”以及资本家的“冒险倾向”和“运气”,这些都只是初始分配不平等带来的机会不平等的具体表现。资本主义掠夺、抢劫的罪恶的原始积累才是真正造成资本主义有形资本初始分配不平等的原因,它的不道德性也决定了资本主义剥削的不公正和不道德。

其三,社会主义社会剥削的基本特点与不道德性。罗默对财产进行了具体划分,将之分为有形的可转让的财产(主要指的是物质财产)和无形的不可转让的财产(主要指的是个人技能)。他认为,尽管社会主义实现了有形资本的社会化,克服了初始财产的不平等分配,但是社会主义社会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制度,这就意味着社会主义社会允许技能的不平等分配的存在。由于每个人掌握的技能不同,他所得到的回报也不相同,那么如何定义“技术剥削”则是一个难点问题。罗默采用了类似于资本主义剥削的定义方式,指出“如果成员i在一个技能平等分配的社会中情况会更好,那他在实际社会主义社会中就受到了社会主义的剥削……与此类似,从社会主义的剥削获益的人,是那些在一个每人都拥有平均技能的社会中境况变得更糟的人”[1]155。罗默认为这种剥削也是不道德的,因为技术、技能的不平等分配,同样会带来贫富差距,而技术本身又是不可再分的,这样技术上的初始分配的不平等同样会导致剥削的不公正、不道德。

另外,罗默分析了“技术剥削”和“地位剥削”两种形式,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技术剝削”是应该存在的,技术剥削是社会必要剥削[5],而“地位剥削”则是必须要消除的不平等形式。“地位剥削”之所以令人厌恶,不仅是因为它在道德上是恶的,不被人们所接受,更重要的是它在法律上也是不合法的,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触碰了人们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关于“技术剥削”,罗默只是承认了它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合法性,并不认为这种剥削在道德上就是“善的”、应该被肯定,它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必要的恶”,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必要剥削”。

四、剥削理论的完善:伦理道德与技术性分析范畴并举

在当今的社会主义国家中依然存在着雇佣关系,非社会主义国家资本的投资输入等经济关系也仍然存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否存在剥削”这也属于伦理道德的问题,且一直是我国学术界争论不休的论题,现形成了如下几点共识:第一,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出发,雇佣关系、资本向社会主义渗入,其本身就存在资本主义色彩。第二,要与时俱进地发展马克思主义,不可以教条化马克思主义,要用发展的眼光和辩证的思维看待剥削问题。在社会生产力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引进外资,鼓励私营,允许私有经济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有其必要性意义。第三,在现实社会主义中存在的剥削现象并不像资本主义社会制度那种对工人压榨、剥削剩余价值获取利润进行扩大再生产的过程,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剥削并不值得讨论。通过这三种观点的分析,我们应该从罗默的社会必要剥削论来研究如何解决剥削的根源问题。因为剥削不仅是一种事实陈述,而且是一种道德价值判断问题。

与此同时,在对剥削理论进行阐释的过程中,罗默提出了技术性分析方法,以数学模型为基础展开理论阐释。他运用博弈论的方法,从群体出发研究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的过程,提出了社会必要剥削的概念。罗默认为,“社会必要剥削”这一概念应该在研究剥削和价值分配中从道德的角度将其明确。正如罗默提出的“社会必要剥削”抛弃个人的视角,从社会的大视角来研究和解释剥削应该站在集体的高度,在道德层面上去分析和解释剥削现象,这样才更符合时代的背景。不可否认,在现实社会的博弈过程中,剥削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社会的发展,或者能够改善被剥削一方的生活条件,使其能够更好地获得生活生产资料,这种剥削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必要的剥削[6]。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这种剥削明显超出了必要的合理范围,也就成为不必要剥削,对这种不必要的剥削则要予以批判。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通过把剥削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从而达到理性的、必要的剥削。

马克思和罗默认为的剥削属于同一历史范畴,这种社会必要剥削有其历史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资本主义剥削取代封建剥削是一种历史进步。生产力在封建剥削下的发展非常缓慢,或者说停滞不前,正是资本主义的剥削取代了封建剥削,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被剥削阶级的生活条件。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对罗默的社会必要剥削概念的提出产生了重要影响,为此,在理解时应从概念联系道德,从道德层面理解概念,以此更加全面地正视这种剥削现象。罗默的“社会必要剥削论”概念的提出为现阶段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剥削现象的事实给出了一种新的解释。这种剥削概念的创新界定方式,以及一般剥削理论的提出,引发了学术界对剥削的思考,也为我国学者关于剥削问题的认识提供了新的思路。通过对罗默理论的更深层次理解,我们能够通过市场经济体制手段更清楚地在社会主义体制内祛除不必要剥削,合理划分分配比例。虽然罗默的思想摒弃了劳动价值论,偏离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具有一定的理论局限性,但是其思想丰富了学术界对于剥削问题的认识,对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给予了一定的阐释,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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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玥玥)

(校  对:江 燕)

[收稿日期]2020-11-16

[作者简介]李慧,中共深圳市委党校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研究中心讲师,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法学博士,5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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