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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正当程序视角下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规范与完善

2021-03-06

中国环境管理 2021年1期
关键词:程序规范主体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 215006)

引言

2019 年,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出台,提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的目标,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 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5/08/content_5389670.htm,最后访问时间2020 年8 月24 日。。公众参与制度已然成为影响行政决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由此可见,公众已经成为多元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元。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中,公众参与也成为一项基本原则,在环境立法、环境行政执法以及环境司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对公众参与的制度要求和程序要求逐步提升,现有的公众参与制度不足以支撑多元社会治理体系形成,在实践活动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

20 世纪60 年代,西方国家开始着眼于对公众参与理论的研究,中国学者从20 世纪80 年代后期开始注重公众参与问题[1],国内早期对公众参与研究较多的是宪法和行政法学者,在环境法学界开始较为注重公众参与的研究则是在20 世纪末和21 世纪初。环境公众参与在产生之初,无论是理论还是法律制度均与行政法学的研究密切相关。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法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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