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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程序中遗漏必要当事人的处理方案简析

2021-03-06胡余嘉广西师范大学

消费导刊 2021年23期
关键词:仲裁庭异议甲方

胡余嘉 广西师范大学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有一种多数当事人诉讼类型,在诉讼程序中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则该程序为不合法,此即必要共同诉讼。故诉讼制度往往针对该种诉讼类型设置了追加程序,即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但是在商事仲裁程序(以下简称仲裁程序)中,程序的启动严格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仲裁协议,法理上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无权主动追加,法律上对此亦无明文规范。理论上对此探讨不够。故在当事人未申请追加之情形,仲裁庭如何处理方得达成目标且不违法理,值得斟酌。

以下案例即反映了这个问题。该案的案情并不复杂。AB作为甲方当事人与C作为乙方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了部分服务费,后因案外人原因乙方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就退费问题发生争议。在协商无果后,A作为申请人依据委托合同的仲裁条款向D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程序组成了仲裁庭。仲裁庭开庭时查明B未申请仲裁,也未授权于A,亦未放弃合同权利。此外,C对于B未参加仲裁提出了程序上的异议。就此,仲裁庭需要首先处理该程序问题。经过研究,有以下几种选择方案。

第一,驳回被申请人C的异议,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实体裁决。程序处理的依据是A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仲裁条款对A和C有效,A有权向C提起仲裁并获得实体裁决。

第二,向B发出通知,告知案件情况,询问其是否放弃合同权利。如果其明确回复放弃,则可以依法作出裁决;如果其不放弃,则建议其提交申请参加仲裁。

第三,向A发出通知,向其释明,告知其鉴于C提出了异议,且仲裁庭未接到B放弃合同权利的声明,也未收到B参加仲裁程序的申请。如果合同甲方只有A参加仲裁,则A存在被驳回仲裁请求的风险。

以上几种方案仲裁庭经过比较研究后,认为第三种是最佳方案。简析如下:

对于第一种方案,首先是程序上驳回被申请人C的异议比较困难,即作出驳回的决定难有正当理由。申言之,合同签约的甲方当事人是二人,现只有一人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仲裁庭恐怕很难找到合适的理由驳回其异议。其次,即便是仲裁庭驳回其异议,在实体上如何处理依然是个棘手的难题。比如如果支持A,其该享有合同甲方内部多大的权利份额?更为麻烦的是,本案裁决后,如果B对裁决不服,包括对驳回A的全部或部分仲裁请求不服,或者对仲裁庭将全部合同权益裁决归于A不服等,从而再次提起仲裁,此时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或不予受理B的申请?很显然,都将是两难。故而,第一种方案显然是不合适。

至于第二种方案,首先的问题是仲裁庭以何种名义向B发出通知?B没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是其并非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那仲裁庭对其没有管辖权,又怎么能对他发通知呢?即使贸然发过去或以其他非正式的方式沟通,B也可以不予理会,不向仲裁庭表明是否放弃实体权利以及是否参加仲裁程序的意愿。仲裁庭碰一鼻子灰不说,还会影响程序效率,浪费等待回复的时间。而如果遇到仅仅回复说不放弃合同实体权利,又还得建议其申请仲裁。其中沟通环节过多,处理效率和效果都会大打折扣。

仲裁庭最终选择的是第三种方案。这种方案首先是对象恰当。如上所述,向B发出通知似乎“师出无名”,但是向A发出通知或释明“名正言顺”。A收到通知后,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不告知B。仲裁庭预判这种情形的可能性不大,其一理由是AB既同为合同甲方当事人,内部沟通应该会很顺畅或成本很低;其二,在仲裁庭已经清楚释明的情况下,不告知B显然存在被驳回请求的风险,这对A显然构成较大的压力。而在B收到A“转交”的仲裁庭的通知后,也是会在两种态度中做选择。一种是不予理会,但是这无碍于仲裁庭处理案件,既不影响程序效率也“不伤面子”。一种是根据仲裁庭的提示申请参加仲裁程序。这是B最有可能采取的行动,也是仲裁庭最希望得到的结果。

本案仲裁庭向A发出释明通知后,很快就接到了B的积极回复。由此,此前程序的瑕疵得到治愈,为仲裁庭后续实体问题的处理排除了障碍。本案最终得到了合法合理的解决。本案的程序处理得益于以下两种仲裁程序思维的运用:

第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是仲裁程序相比诉讼程序的优势和特点。仲裁程序的处理需要时时牢记并运用这个优势或特点。本案不宜象诉讼程序一样直接通知B参加诉讼。更不宜按照诉讼思维,仲裁庭在被通知者不表态也不参加时决定程序正常进行,甚至视未参加者放弃实体和程序权利。仲裁程序中,对于是否参与仲裁,仲裁庭要严守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底线思维。

第二,程序效率思维。快捷或便捷的程序,是商事仲裁吸引商主体运用仲裁程序解决商事争议的优点。故在程序中也要避免拖延,并贯彻纠纷一次性解决的理念。本案仲裁庭当然可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驳回仲裁申请,但是并没有解决纠纷,徒增当事人的诉累。而在决定释明时,也应牢牢把握程序的方向。在发出通知后,一方面限期回复;另一方面对于被通知方以及相关主体的可能反应做好充分的预案,避免自陷被动,耽误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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