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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举报答复行为可诉性审查规则探析

2021-03-05何紫瑶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法律

吕 宁,何紫瑶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进步,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民众参与行政管理的热情日益提升,举报已成为公民表达诉求的重要渠道。而实践中不予答复、延迟答复、答复不合法等情形使得举报人权益受到损害。同时,由于立案登记制的推行,举报的内涵逐渐从对公权力的监督扩展到促进私益的维护,司法实践中,有关投诉举报的案件也越来越频发。但是,由于我国的举报制度散见于各个行政管理部门法当中,缺乏统一的上位法规范。理论界对行政举报答复行为的法律属性、举报答复行为是否可诉以及可诉性标准等问题都没有形成统一定论。面对频发的举报答复案件,如何将理论结合实践,保障举报人的权益等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本文从现有立法规范出发,在对举报答复行为的法律属性进行认定的情况下,结合相关理论与司法裁判,对举报答复行为的可诉性进行类型化讨论,试图构建行之有效的行政举报答复行为可诉性审查规则。

一 行政举报答复行为可诉性审查的困境

(一)举报的概念和范围界定不明确

确定“举报”的概念及范围是探究举报答复行为可诉性问题的首要前提。但是,我国没有统一的举报制度,相关法律规范涉及领域颇广。因此,举报一词在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明确的概念,而且因其功能与投诉、信访、申诉等词颇具相似性,而经常出现混用的情况,这就造成举报答复案件可诉性审查上的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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