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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责任共同体的实践逻辑及其治理优势

2021-03-05杜姣刘尧飞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1年6期

杜姣 刘尧飞

摘 要:乡村关系是国家治理进入乡村社会的通道。新时代背景下,对广大中西部地区农村而言,广泛出现于税费时期的乡村利益共同体关系模式和存在于部分发达地区的乡村行政共同体关系模式不具有存续的空间。赣西G镇通过村治主体的中农化、片组制度的设置以及积极与村干部进行情感互动实现了乡镇两级基于治理责任的连带和捆绑,将村干部吸纳至乡镇的工作任务框架中,建构乡村责任共同体这一乡村关系模式。这一乡村关系模式不仅强化了乡镇治权,而且维系了乡村社会的简约治理模式,保存了村民自治空间,较好地解决了下达至乡镇的国家工作任务向村庄社会的落地问题,化解了乡镇对村干部的动员难题,实现了乡政与村治的有效衔接。乡村责任共同体关系模式可成为中西部地区乡村关系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乡村关系;乡村责任共同体;中农治村;片组制度;情感互动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448(2021)06-0083-09

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确立了我国农村“乡政村治”的基本治理架构,乡村两级分属不同的治理体系,即乡镇政权作为国家依法设在农村最基层一级的政权组织,隶属于国家行政治理体系,而村级组织则隶属于自治体系[1](P26),这客观造成乡政与村治之间的内在张力,并为乡村两级之间互动形态的多元化赋予了空间,乡村关系也构成理解中国乡村治理的重要环节。围绕乡村关系,学界大体形成了两种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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