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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税会差异分析

2021-03-04张萍

科学与财富 2021年26期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税法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税法

一、引言

2017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作出修订,修订后的新收入准则较修订之前发生较大变化,主要通过新的五步法模型,来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提供更客观的标准,同时,对交易过程中的合同也更加明确,围绕着合同的权利义务为核心,展开了对收入确认原则的新定义,这些变化都在对收入的确认产生更积极的影响。只是与此同时,增值税、所得税相关法律制度并未同步调整,导致收入相关的税法口径和企业会计准则口径的差异也在增加,这些都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会计实务核算工作和纳税申报。

二、新收入会计准则税会差异原因

其实,在新收入会计准则修订前,会计和税法的差异由来已久,大部分企业都习惯使用“财税分离”的会计处理模式,比如,因为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利润总额的各自口径不同,产生了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间接调整法,而究其原因,会计和税法的主要差异原因是各自的出发点不同,调整的范围和目的也不相同。比如,就会计和税法的出发点来说,新收入会计准则的出发点是提供更高的会计信息质量,将企业在一定时期的实际经营成果真实的反应出来,给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支持;反观税法,税法的出发点一直是确保国家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税收足额、及时的收缴;所以,会计和税法在出发点上的不同也决定了其规范对象的不同,这些都导致了会计和税法的差异,新收入准则的修订不仅使部分销售业务收入确认产生了新的会税差异,也使部分销售业务收入确认的会税差异进一步增大[1]。

分析了会计和税法差异形成原因后,以下主要从3点分析两者主要的差异内容。

三、新收入会计准则税会主要差异

(一)关于收入概念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日常运营过程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企业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根据14号收入准则的内容,该准则明确了收入有关的交易合同及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但该合同范围不包括企业投资、金融工具、租赁、保险及部分非货币性质资产交换等合同,也就是说,对新收入会计准则来说,收入的概念范围更为狭窄,用报表项目来表述,新收入准则中的收入仅仅为一部分的营业收入。而对于税法来说,税法中的收入概念较广,表达了广义的收入,不仅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票利息、红利等,也包括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用、视同销售收入等。

(二)关于收入确认的差异

关于收入确认的差异,主要是各自确认的时间和条件不同,对企业会计准则来说,在进行收入确认过程中应遵循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如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等,对谨慎性原则来说,要求企业不应高估企业的资产和收益,不应低估企业的负债和费用,所以收入准则中对于收入的确认更严谨;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说,企业会计准则更关注与收入有关的经济业务内在的实质,而不是外在的法律形式,在新收入准则的确认过程中,收入确认的核心在于控制权的转移,即更关心作为销售方的企业是否完成承诺的应履行的义务与责任,和客户是否已取得产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对于税法方面来说,为了保证税收征收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也为了保证税收征收的公平性,税收更关注的是产品的所有权及对应的风险报酬是否转移[3]。

由上可见,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上的收入更多依据信息披露要求来进行,结合经济业务的实质,依据谨慎性、可靠性等原则进行确定,税法更保证公平和完整性,两者具有口径上的差异。

(三)关于收入计量的差异

在计量方式上,新收入准则的计量方式在原有基础上,引入了“可变对价”“单独售价”等概念,如合同存在可变对价的情况下,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进行确定;而税法对收入的计量更多考虑公允性,同时税法中赋予税务机关对不合理或税基偏低时可以核定调整的权利,二者的计量方式有差异,也会导致确认收入的金额不同。

由上可见,会计上的收入计量不光考虑公允,还考虑可变对价等,税法更兼具公允和真实,防止纳税人以不合理手段少交税款,因此两者具有口径上的差异。

四、新收入会计准则税会差异对企业的影响

(一)增加企业涉税风险

新收入准则下,由于税会差异进一步加大,尤其是新收入准则下会计核算的高要求,增加了对于会计和税法层面收入确认的难度,也增加了会计人员缴错税款的可能性,而少缴可能导致税收滞纳金,加大涉税风险,多缴税款又会导致企业资源不合理流出,因此,新收入准则对企业会计正确计算应交税款并及时足额缴纳提出新的要求。

(二)增加财务核算的复杂性

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的定义、发生时点和金额的确认都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在增加了收入确认客观性的同时,也增加了收入核算的复杂性,企业应结合合同管理台账,对履行合同约定的时点和控制权的转移进行精准把握,同时,在财务精准核算的基础上,关注税会差异,保证财务核算记录的准确和税款申报的正确[4]。

(三)对“业财融合”提出新要求

新收入准则提出了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构建了以交易合同为核心,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的履约概念,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在收入的核算过程中不能仅仅以事后核算者的身份出现,而更应该加强和业务部门的协同关系,做到从合同订立初期就参与到订立过程中,这样才有利于财务人员对合同和业务的实质情况有更清晰的认知,能精准判断合同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同时,对于可能产生的税会差异也可以提前进行预知、统筹协调,通过业务和财务的协同关系,加深财务人员对业务的了解,也给业务人员提供了了解会计核算基础的契机,使双方有机会更好的合作,提供收入核算过程中的基础数据。

参考文献:

[1]张秋.新收入准则下会计处理与税务影响探究[J].商讯,2019(15):163-164.

作者简介:

张萍,女,汉族,山西永济,1974年12月17日,本科,高级会计师,国网山西省綜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030001),研究方向:预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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