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保证保险是保险人的机遇还是风险?
2021-03-03陈禹彦孙国栋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上海保险 2021年1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
陈禹彦 孙国栋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一、事件介绍
2020年4月30日,某网络科技公司对某电子商务公司等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价值206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2020 年5 月,法院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被告2060万元银行存款被冻结。随后,被告申请法院接受某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作为解除保全措施的担保,并请求裁定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
法院认为,本案中,该保单保函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担保金额为2060 万元,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一致,与其诉讼主张相当,在条件满足时能让受益人迅速获得补偿,极大程度上消除了将来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依据该担保解除涉案保全措施并不会影响原告合法权益的实现,且有利于被告的日常生产经营,既保障了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期待利益,又充分释放了被保全人的资金流动性。最终,法院裁定,准许该换封申请,解除对被告206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案中,保险公司为被告提供的保险为解除财产保全保证保险,该保险效力得到了法院认可。实践中,这一险种与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关系如何,在理论上这一险种该如何定性,以及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一险种能否作为一个保险产品被广泛推广等问题,并没有因为法院的这一纸裁定而更加明朗。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进行简单评析,以供读者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