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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应急措施法治化
——以新冠肺炎疫情为出发点

2021-03-02侯丽君李增杰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公共卫生防控法律

侯丽君,李增杰

(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2.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引言

法治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石。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随着现代社会发展和全球化的形成,人员和物资的流动性不断增强,人口在城市中高度密集,公共卫生事件带来的危害越来越大。在此次新冠疫情中,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且流动性强,加之新冠疫情自带“人传人”的特性,加速了疫情的蔓延。病毒使人恐慌,这种恐慌会驱使个体乃至公权机关作出不合法和不理性的行为,但法治的重要功能在于尽可能地为生活在共同体之下的个体和组织,提供一种相对的安全感,维持社会生活的有序状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为突发公共事件的一种,具有四个特点:一是突发性;二是危害严重,造成的损失大;三是公共性;四是紧迫性[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生俱来的特性似乎与有序的和以理性构建的法秩序格格不入,但并非如此[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不必然意味着法治的抛弃甚至颠覆,而是法治在可容纳的紧急状态下以一种新的方式的呈现[3]。在此种情形下只有严格依法进行,才能提高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效率与效益。在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特殊时期,政府、组织和个体的行为必须受到一定的约束,尤其是政府在采取应急措施时发挥着主导作用,对于其将采取的各种行为更加需要以法律加以控制,一方面要求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防止权力滥用、越界损害个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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