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土地新政的提升农民征迁利益途径探讨
——以Zh市J村征迁改造为例
2021-02-28邓辰辉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12期
邓辰辉
(1.华东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上海 200241;2.洛阳理工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一、问题的提出及文献回顾
城中村改造是城市更新的重要内容,城市物质形态的变化,是政体变迁和各种力量对比的外在显现。根据政府、开发商和被改造的村庄三方力量的变化,城中村改造模式分为政府主导型、村委会主导型和开发商主导型三种类型[1]。政府主导型的改造模式,能够充分考虑全社会的综合利益,但对政府的财力、专业性人才要求较高。在开发商主导型的改造模式下,由于开发商经验丰富,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开发商经济效益最高,但拆迁安置工作操作难度较大。村委会主导型的改造模式,能够使村民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但由于缺乏开发经验,经营能力不足,开发项目难上层次。研究表明,政府、开发商和村委会,在不同的城中村改造模式中所扮演的角色各有侧重。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征地拆迁中涉及的土地问题的实质是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问题[2]。赵燕菁指出,土地财政是中国城市化启动的关键制度,对于城市化原始资本积累起到重要的作用[3]。金江峰调查了南京市L区征地拆迁实践,总结出地方政府依托“乡政村治”体制,将征地拆迁中各种复杂的事务包干给村“两委”,“行政包干制”作为一种有效治理机制被地方政府广泛采用[4]。郭熙保、王万珺引用土地发展权理论,指出农地征用补偿除支付传统的土地转让价格之外,还应对土地发展权给予补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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