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入刑之合理性思考与具体设计探析
2021-01-12利子平薛力铭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12期
关键词:性质
利子平,薛力铭
(南昌大学 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扫黑除恶”的深入推进,案件及案情的复杂化也对实务部门的办案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其工作难度不断增加,这无不证明“扫黑除恶”工作已经进入深水区[1]。从目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所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可以发现,对于恶势力犯罪的判罚也仅限于犯何种罪、判何种刑罚,并未对恶势力这一犯罪组织进行处罚。一些恶势力犯罪组织行为的恶性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差无几,但因恶势力犯罪并非刑法概念,而无法像处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样对其进行规制。若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恶势力犯罪组织科处刑罚,则有可能导致恶势力犯罪团伙被拔高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无疑与刑法所遵循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抵触。因此,恶势力是否应当纳入刑法,在学术界一直存在广泛争议。
恶势力是否应当入刑,在理论界存在支持和反对两种观点。支持者认为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雏形,恶势力理应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理由在于:其一,实践中难以区分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容易动摇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坚守。其二,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但如果在恶势力尚未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就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规定对其定罪处罚,存在“准类推”的嫌疑[2]。其三,恶势力社会危害性大,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可以准确界定科处刑罚的幅度,弥补当前量刑中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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