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建构模式下的墨家“十论”
——兼论对公共管理的启示
2021-02-28刘太刚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12期
刘太刚,张 驰
(中国人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一、引言
有关墨家核心思想及理论相悖之处学术界争论至今。唐宋以后的儒者与当代学者有的以“兼爱”为墨家核心主张,认为兼爱是“墨子之唯一主义”[1]。在墨家文献中,墨者以“兼者”自居,以“兼相爱,交相利”(《墨子·兼爱中》)为基础构建了“无差等之爱”社会的理想形态。也有学者认为,“义”是墨家学说的伦理总则和精神实质,兼爱、非攻等道德原则是“义”这一上位概念下的具体原则[2]。在对“义”的论述中,墨家将“义”放在“至上”的位置,认为“万事莫贵于义”(《墨子·贵义》),使“义”融入了墨家思想的各方面。墨家言,“天下有义则生,无义则死;有义则富,无义则贫;有义则治,无义则乱”(《墨子·天志上》)。这种以“义”判定是非的思想在墨家主张中多有展现,成为“十论”背后一以贯之的精神[3]。笔者认为,墨家核心思想的两种阐释从不同视角对墨家理念进行了解读:以“兼爱”为核心思想阐释了墨家的终极目标,通过无差等之爱的社会的构建,实现纷争的永久消除。此时的“兼爱”已不仅限于一种“主张”,而是上升为一种“宏大理论”,其余主张成为“兼爱”思想的延伸。墨家之“义”则通过“外在强加”的方式构建了墨家的是非善恶标准和行为准则[4],通过义利等同实现社会秩序的重构,其所求为天下公利,“志以天下为芬,而能能利之,不必用”(《墨子·经说上》)。
但在解释力度上,将“兼爱”放置于与“十论”中的其他主张同等地位时,兼爱将对部分主张缺乏足够的解释力,也缺乏足够的效力对主张间存在的争论进行调和,这使“十论”自诞生起就受到一定的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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