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运用与应对
2021-02-28陈碧桃
辽宁经济 2021年9期
陈碧桃
〔内容提要〕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所有权人如果不真实使用商标,超过三年随时有被撤销的可能。商标一经注册应及时投入使用,避免因闲置被他人“撤三”的风险,特别要注意商标使用规范和注重证据保存。
〔关键词〕“撤三” “撤三”的运用 “撤三”的应对
2021年3月8日,沈阳桃仙国际空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被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撤销“空港来登”商标在第42类“餐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在收到通知时,企业虽然非常在意被“撤三”商标,也实实在在使用了商标,但在商标使用中没有刻意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在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时,竟不知道如何应对。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标注册数量增多,实践中对于“撤三”申请的运用相当频繁。对于商标所有权人而言,虽然手里握有注册商标注册证书,也并不是稳定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所有权人如果不真实使用,超过三年随时有被撤销的可能。
一、“撤三”的法律依据及意义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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