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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短视频版权保护研究

2021-02-28叶定康

辽宁经济 2021年12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法律规制短视频

叶定康

〔内容提要〕在互联网时代,短视频以短小、内容丰富、传输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优点成为一种流行的信息传输方式。短视频的迅速发展为人们带来了便捷的娱乐、社交网络和阅读服务,与此同时,短视频的诸多问题也凸显出来,威胁着行业的和谐健康发展。本文针对版权保护法律规定不完善、网络审核时存在技术性缺陷等问题,提出法律层面、技术层面、媒体层面和公众层面的对策和相关建议,以期为短视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短视频 法律规制 版权保护 对策分析

随着抖音、快手、小红书等视频软件的快速发展、移动通信技术的不断进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层出不穷,曾经公众所习惯的通过传统媒体获取信息的途径已不是唯一,现在人们可以通过各种网络传播方式和短视频平台获取信息。同时,作为用户可以在短视频软件上发布内容,利用自己闲暇的时间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自己的作品,通过改编其他用户的作品,加入自己的想法来传播自己的作品。

2020年10月13日《2020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发布。根据研究数据,网络视听用户规模持续突破9亿,短视频用户数量已达8.18亿,近90%的网民使用短视频工作和生活。截至2020年6月,短视频已超过即时通讯,人均每日使用时间达到110分钟。

在此背景下,也出现了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的短视频、截取和拆分影视作品制成多个短视频、未经授权复制他人短视频用于商业活动等侵权行为,为此将短视频纳入研究范围,厘清短视频版权的法律属性,分析短视频的侵权类型及典型案例,探析短视频侵权常见原因及保护路径,将对保障短视频有序传播,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网络短视频的法律属性

作为一种新型的智力成果,网络短视频与传统录制视频有较多相似之处,但在作品性质和所涉及的法律制度上又存在差异。因此,通过研究网络短视频版权的法律属性,分析相关的法律概念和具体规定,有助于全面认识网络短视频的特性。

(一)网络短视频版权

版权类似于著作权,但两者有各自的学术侧重点。版权的核心是财产权,而著作权涉及的属性除财产权外还包括人身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版权即著作权”。因此我国对版权与著作权的在称谓上是一致的,但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

(二)版权在法律上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作为版权的直接客体,其本质是作者思想的表达,而独立的思想是作品完成的重要构成要件。因此,非作者原创的网络短视频、通过机械加工产生的没有独立性、思想性的网络短视频、只存在于作者头脑中尚未变成现实的思想观念以及抄袭他人发布的网络短视频,它们不包括在讨论的合法短视频范围内。

(三)短视频的权利内容

短视频以网络为媒介来产生与发展,因此权利的内容存在不同。传播权是指通过网络渠道赋予公众获取作品的自主性和选择性权利。其传播途径是:作品—网络服务器储存工具—ISP服务器内存—公共主机储存工具—用户方设备。

而复制权是实际版权所有者允许复制其作品的权利。在互联网时代,存在网络化和数字化的特性,这种特性使侵权者复制成本降低同时其责任难以追究。为了减轻公权力方的执法压力,降低公众方的维权难度,我国现行法律也存在对保护网络复制权的相关法律规制,如在《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对侵犯复制权的具体构成要件以及违法后果作出了说明。

二、短视频的侵权类型及典型案例

(一)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的短视频

在2018年北京快手公司诉广州华多公司版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快手用户在快手软件上上传了一则题为《PPAP》的视频。快手公司经作者授权取得了该视频的全网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华多公司在未获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转载,将该视频发布在自己运营的APP上。原告快手公司认为其行为侵犯了本公司的作品版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公司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相关软件上发布涉案视频,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公司已拥有的作品版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判处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以及合理开支14820元。

(二)截取、拆分影视作品制成多个短视频

以拆分长视频的方式截取影视剧作品,是现今一种较为频发的短视频侵权手段。侵权者以网络热点为基础,剪辑影视作品中相关部分,将这些片段做成多个短视频,使观众能在非正规平台上获取热门影音资源。其中,最典型的案例是北京爱奇艺公司诉北京字节跳动公司版权侵权案。该案发生于2018年,原告北京爱奇艺公司经合法授权拥有《延禧攻略》的作品版权以及全网的独家传播权,而在北京字节跳动科技公司运营的今日头条APP上,出现了大量的《延禧攻略》短视频,数量达上千个。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北京字节跳动公司侵害了爱奇艺公司的作品版权,判决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60000元。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将长视频拆分成多个短视频进行传播是目前较为普遍的侵权手段。而这种侵权方式具有侵权主体多元化的特点,故而造成屡禁不止的现状。

(三)未经授权复制他人短视频用于商業活动

2019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此案不仅是国内首例利用短视频进行广告宣传侵犯原创者著作权的案件,也是国内单个短视频赔偿金额最大的案件。

2018年1月,本案受害人刘牧雨拍摄了本人驾驶某品牌汽车滑雪的视频,并上传到“新片场”网站的个人主页上。同年3月,上海一条网络科技公司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公司的微博上发布该视频,并将之作为本公司汽车品牌的宣传视频。刘牧雨发现后,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作品版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在公司的微博、微信上刊登致歉公告,并赔偿原告方相关经济损失。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一条公司未获原告方授权的情况下,盗用涉案视频为其公司做商业宣传,且未附上原作者刘牧雨姓名,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作品版权及署名权,判决被告上海一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其公司的微博、微信上发表致歉声明;同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24200元。

三、短视频侵权常见原因分析

根据“剑网”行动的调查统计结果,截至2020年,相关部门共发现了570000部侵权短视频,这说明短视频已经成为侵权的重灾区。短视频侵权事件频发,一方面会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它将危害我国的创作大环境。而一个国家创作环境的好坏,受制于很多因素,可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方向。

(一)宏观角度

1.版权法律体系薄弱

从宏观上看,造成短视频侵权高发的最大原因是我国版权法律保护体系尚未完善。这是因为版权的概念是舶来品,引入我国时间较晚,发展较慢。尽管改革开放后我国在版权保护方面作出较大投入,逐步建立了版权有关的法律规制体系,但与国外成熟的版权制度相比,我国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国网民不能像面对刑法一样形成守法的思维观念,大多数网络作者缺乏自我作品版权保护意识,同时也缺乏尊重他人作品的观念。

2.网络流量时代的弊端

在流量创造收益的大数据的时代,“受众=效益”的观念在众多网络平台和网络用户的思想中已根深蒂固。为了获取网络流量,网络违法者采取各种方式窃取他人版权成果;为了通过获取流量而创收,侵权者时常在已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做出有悖法律规范的侵权行为。这种流量至上的网络不健康趋势直接影响到我国网络短视频的创作及发展,为网络短视频的版权管理造成了巨大的困难,这种趋势决定了各个平台间为平台运营的收益最大化而争夺受众和流量。因此,在这一总体目标的驱动下,各平台都不愿在审核网络作品上花费高昂的成本代价。此外,很多平台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通过各种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以扩大市场份额,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譬如很多平台会将自身包装成网络自媒体直接搬运他人作品,或雇佣其他网络盗版机构窃取网络大型平台的热门作品,以此为自身平台吸引流量。网络平台是网络短视频的输入发源地,其在整个作品版权审核流程中占据最关键的环节,在这种大趋势的推动下,将直接导致各个网络平台审核水平降低,造成网络短视频侵犯版权的现象屡禁不止。

(二)微观角度

1.我国版权法律保护机制尚处探索阶段

我国现行关于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囊括在知识产权法中,包括《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等。短视频在我国刚出现时,尚未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且我国《著作权法》最新一次修订要追溯到2012年,相关版权法律的更新进度也较为迟滞,因此我国对网络短视频的版权法律保护规制还处于探索阶段。通过对典型侵权案件的列举可以发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网络短视频的版权保护仍然引用的是《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导致在面对新型网络版权侵权问题时法律的规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此外,网络短视频的版权受到法律保护的唯一决定性的因素是网络短视频是否为作者原创。对于原创的概念和界定方式,我国《著作权法》尚未作出详细说明。而原创的司法判定具有主观性,在实践中不同种类的侵权问题可能存在司法上不同的评判结果。因此,对于不同的网络短视频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存在主观上的不明确性。

2.网络平台审核作品时存在技术性问题

该问题主要表现在各大网络平台存在巨大的技术壁垒,且在短时间内现有技术难以攻破。网络平台的技术壁垒存在于多方面,主要表现在网络短视频侵权主体多元化、网络短视频侵权作品数量巨大、各平台作品审核员的数量与每天待审作品数量不成比例等。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空间的开放性使得网络用户拥有了前所未有的自主性,网络用户的积极性、创造性及主动性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截至2020年12月,中国的网络短视频用户已经达到8.18亿,而且这个数字还在逐年攀升。通过这一数据,我们可以想象,在拥有巨大的网络用户基数的情况下,每天网络用户上传到各个平台的短视频数量将异常庞大,而对于各平台而言,即使借助机器,作品审核人员的数量依然难以与巨大的作品数量相匹配。因此,各平台在进行作品审核工作时往往存在諸多漏洞。

四、网络短视频版权保护路径探析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短视频侵权问题已日益突出。为了保证短视频行业能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需要从法律、技术、媒体、公众等层面进行全面规划,以增强网络短视频版权的保护力。

(一)法律层面:明确各平台法律责任,阐明网络短视频版权归属

1.完善网络短视频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作为严格性规制手段,其具有稳定性,但也存在滞后性。面对我国网络短视频侵权现象日渐严重的现实,在法律制定上应与时俱进,完善与网络平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已迫在眉睫。目前,国家需从两方面着手:其一,设立专门的法律规定,明确各网络短视频平台的法律责任,以从源头上阐明网络短视频版权的法律归属。通过此举可规范网络短视频平台的审核形式,即要求各平台统一管理,注重对上传的短视频归属审查。其二,应适当完善《著作权法》,细化其具体内容,以使网络短视频服务业在法治轨道上的发展。

2.完善短视频版网络登记制度

在互联网时代下,短视频版权登记需要具体到每一个网络用户制作者,通过开通短视频版权网络登记平台,可从作品上传时即能强化视频版权保护。此举既能保护短视频上传者的版权,又能激发他们的维权意识以及创作热情。

(二)技术层面:构建智能终端版权网络监控体系,提升网络治理能力

1.加快版权保护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对数字产品全面管控的提前是拥有一个完整的数字版权保护系统,包括内容上的安全风险管控和平台、用户的使用权管控。故加大对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有助于推动完备的数字版权保护系统建立,可在网络的终端对各用户的作品版权安全进行直接控制。

2.注重信息技术与市场开发的结合

市场应用将直接体现出网络技术对版权保护的意义。基于此,若要避免作品审核时难以审查全覆盖的问题,在技术研发时即需考虑到市场的供需以及技术可行性,防止审查技术过于复杂或昂贵。同时在确立审查技术可行后应普及可行性技术在网络市场上的应用,在大范围上提高作品版权审查的保护力。

3.建立统一的区块链认证规范体系

区块链有着的智能合约和去中心化的特性,通过统一区块链认证体系可以保护短视频版权问题的实时数据环境,保证版权信息管理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因此,网络视频产业有必要通过发展区块链技术,建立统一的区块链认证规范体系,以形成对网络短视频版权的保护规制。

(三)媒体层面:多部门协同共治,构建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

要强化媒体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加强媒体内部时效沟通。各媒体平台工作人员需及时、属实地完成新闻的编辑、整理以及出版工作。媒体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增加新媒体板块,提升宣传效率。需尽快发布相关新闻,与受众进行交流,以吸引更多的受众参与互动交流。

(四)公眾层面:通过普法教育强化公众版权保护意识

公众虽然有时是侵权行为下的受害者,但也时常是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因此,从源头上提高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是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发生的核心环节。当前,大部分公民对于版权维权观念仍较为缺乏,知识产权的普法任务还需继续进行。各法律部门应相互配合,从网络侵权受害者和加害人两个方面同时针对,以从根源上对网络短视频侵权行为进行遏制。

从侵权受害人的角度出发,需增加社区,街道等基层组织向公众宣传法律的频次,增强公众的维权意识,引导公众熟悉侵权后的维权流程,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正确的保障;被侵权人还需适当掌握版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此在侵权发生前即能意识到可能的风险,在危害发生后能懂得如何得到及时的救济。

从侵权行为人的角度出发,需增强个人守法意识,了解相关法律后果,遵守法律底线,不能把“不懂法”当成借口。在互联网人人都有权利创作的时代,窃取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有悖于道德,同样也有悖于法律,任何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成果的行为都应该被禁止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结语

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形式,网络短视频在质和量上都在增长,其商业化和流动性也得到了显著提高。但与此同时,网络市场大环境还尚未做好充分的准备,导致了大量侵权事件的发生。由于侵权的形式和渠道不同,导致国家打击难度不断增强;缺乏严格的法律规制,使得国家打击侵权的效率难以提升;而网络发布平台的不配合、监管机制的漏洞同样也给很多侵权创造了机会,对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阻碍。

在新型的互联网时代的大环境下,加强网络短视频版权保护已是网络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只有规范网络短视频的发布和管理,建立严格的短视频运营秩序,提高短视频的内容质量,才能使网络短视频行业在法治轨道上快速、健康地发展。

(作者单位: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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