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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客观诉讼定位

2021-02-23柳杰张冬李嘉桐

科教创新与实践 2021年49期
关键词:行政诉讼

柳杰 张冬 李嘉桐

摘要: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是我国常用的诉讼功能划分,对于系统性、全面化认知行政诉讼规范具有重要价值,但在讨论行政诉讼功能定位过程中,出现明显分歧,主要围绕两种诉讼方式主体性展开,因此,为明确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判断方式以及区分标准,应该分析两种诉讼功能的差异,探讨《宪法》对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进而得出结论,阐述行政诉讼定性为客观诉讼的优势。本文从我国行政诉讼问题概况入手,详细探讨行政诉讼的客观诉讼定位从功能区分、定位基础到功能优势的全过程。期望为后续讨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客观诉讼定位提供参考价值。

关键词:行政诉讼;客观诉讼定位;宪法基础

前言:

现阶段,立案登记制不断深入发展,人民法院在“诉的利益”判断方面,愈发困惑。针对我国行政诉讼功能定位,法律界展开过激烈讨论,部分学者认为行政诉讼制度是主观诉讼,而其他学者将其定性为客观诉讼。截然不同的学术观点,说明学者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解出现差异,更反映出对“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基础概念缺少学术共识,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对此,应该认真分析两种诉讼方式的区别,从理论基础到实际经验明确我国行政诉讼的客观诉讼定位。

一、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功能区分

主观诉讼模式下,主要针对实体法规范性进行解释,以此判断“诉的利益”,判断起诉人对主张事项是否享有保护权利。实体法未对起诉人给予个别化保护,经常被视作一般性利益、反射利益,无法成为个人提起行政诉讼保护基础;客观诉讼模式下,个人提出的诉的利益,并不限制于实体法给予保障的主观权利,原告应该位于判例承认的利益团体中,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

另外,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在既判力方面也截然不同。主观诉讼解决的是法律行为与行政行为产生的权利一致性问题,第三方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质疑,所以法院判决仅具有相对既判力;而客观诉讼解决的是法律规则与行政行为之间一致性问题,违法行为宣判之后,第三方不能再提出质疑,因此具有绝对既判力[1]。

综上,比较法视角下,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区分标准围绕行政诉讼的目的、法律争议性质展开。

二、我国行政诉讼的客观诉讼定位

(一)行政诉讼功能定位宪法基础

为明确定位行政诉讼功能性,需要明确功能定位的依据和基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由宪法决定。我国宪法与德国、法国宪法的框架不同,如果将行政诉讼限定为只能在公民主观权利受损时才提出诉讼,则没有充分、直接的宪法基础。相反,如果将《宪法》第5条规定的法制统一、第33条规定的人权保障义务、第41条的申诉控告权结合起来,共同构成规范框架,那么行政诉讼更应该看作客观诉讼[2]。

(二)客观诉讼定位功能优势

行政诉讼功能定位争论中,很多学者认为主观诉讼更能实现合法权益的保障,而客观诉讼缺少主观权益保障,但事实上,行政诉讼的客观诉讼定位具有显著功能优势。

首先,保护范围更广泛。主观诉讼保护范围趋向于“法律规定的保护利益”,而客观诉讼更偏向于“值得被法律保护的利益”,后者适用范围更广泛,而且涵盖前者的保护利益。

其次,公共权力监督更全面。客观诉讼定位视角下,主观权利可以被合法性替代,成为司法权介入的判断依据。因此,即使是不涉及主观权利,但影响个人权益的领域,个人也可以对违法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实现对公共權利全方位的监督。

最后,司法机构在平衡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方面更加具有优势。主观诉讼功能定位,主要将主观权利作为界定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基础,深刻体现着分权制衡理念,虽然有重要宪法意义,但无法满足人民代表大会对司法权与行政权分工合作的要求,而且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设定司法权干预主观权利的边界;在客观诉讼功能定位模式下,司法保护范围突破主观公权利的限制,有效得到司法监督和司法保障,提升国家司法机关的公共品行,一方面有效维护个人利益,另一方面承担公共职能,充分发挥平衡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法律效益[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诉讼功能定位应该以宪法规范为依托,凸显合法性在行政诉讼中的监督功能,在宪法框架中的优先地位,通过规范集合宪法框架,形成我国行政诉讼客观诉讼功能定位理论基础。通过区分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功能,明确合法性在行政诉讼核心位置,实现宪法对客观诉讼的功能委托,而且行政诉讼的客观诉讼功能定位,更有利于完整保护合法权益、全面监督公权力、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基于何种形式、何种目的,做出何种解释,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都不应该局限于某些特定条款,应该紧随时代变革,严守法律精神,确保内在逻辑和价值保持统一。

参考文献:

[1]成协中.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客观诉讼定位[J]. 当代法学, 2020, 34(2):12.

[2]薛刚凌,杨欣.论我国行政诉讼构造:”主观诉讼”抑或”客观诉讼”?[J].行政法学研究,2013(4):10.

[3]马立群.论客观诉讼与我国行政审判权的界限[J].甘肃社会科学,2011, 000(001):195-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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