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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对策

2021-02-23罗健

科教创新与实践 2021年49期
关键词:简易程序被告权利

罗健

摘要:近年来,依法治国理念不断深入,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成为重要议题。本文从行政訴讼制度的发展现状入手,了解行政诉讼制度对我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进而从完善自身建设和加强公众思想认识方面提出完善对策。期望为后续试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对策提供参考价值。

关键词:行政诉讼制度;完善对策

前言:

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法制体系重要保障,建立完善、科学的行政诉讼制度为我国加强社会管理,提高国际影响力有重要作用。

一、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现状

行政诉讼制度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行政诉讼制度提供了经济基础,人民主权和三权分立为行政诉讼制度提供了思想基础。随着社会主义法制不断深入,1982年我国正式建立行政诉讼制度,1989年确立行政审批体系。实施行政诉讼法不仅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也对行政机关起到监督和制约的作用,由此看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是根据民主政治和公民权利建立起来的。

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有效推动了国家法治建设工作有序进行,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面对行政机构不法行为,不再逆来顺受,而是积极提出行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而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也随之提高。因此,为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制度法律效益,提高法律威信、保障社会安定,应该多元化提出完善对策[1]。

二、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诉讼证据通常包括四个内容:采证规则;取证、查证规则;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管理起到重要作用,但实践过程中,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原告举证的引导和宣传教育,合理分担被告举证责任。现阶段,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主要由被起诉行政机构承担,被告通过列举规范性文件证实行政行为合法性。但是,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往往是合理、合法的,只为从轻处理,降低惩罚力度,对原告非常不利,因此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对原告和被告进行判断,由双方同时提供有效证据,一方面极大提高行政诉讼效率,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受害方权益,原告与被告一同举证,对维护司法正义有重要意义[2]。

(二)贯彻落实调解原则

调解是民事诉讼重要环节,但在行政诉讼中,以“个体权利享有处分权”为前提的调解不能适用于行政诉讼中。行政机构无法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达到让双方都满意的目的,人民法院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判断,不能进行调解。行政机构不允许调解是为避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但事实上,庭前调解未必会损害原告利益,很多案件是由原、被告方达成协议后,由原告撤诉的,虽然制度不允许,调解规定在实际诉讼中已名存实亡。为防止“暗箱操作”,应该将调解环节合理合法化,明确规定调解条件,增强调解明确性,减少盲目性,提高调解成功率。值得注意的是,加强调解监督力度,防止违法调解、仓促调解、久调不决等现象,同时保证证据充足、有效、合法[3]。

(三)确立简易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民事案件审理时,大量运用简易程序,而行政诉讼法排斥独任审判制度和简易程序,实行的是合议庭制度,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权是国家权利,应该尊重司法权,另外独任法官无法做出判决,需要体现集体意志,虽然具有一定理论意义,但不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应该将独任审判制度和简易程序运用到行政诉讼中,提高行政工作效率[4]。而且,我国基层法院工作人员数量不足,有时只有审、书各一人,没有条件采用合议制。推行简易程序最重要的条件是判定案件简繁程度,简易案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条件:案件事实明晰,原告和被告争议很少;被告行政机构不要求答辩;原告未提出行政赔偿。符合以上条件的行政案件可以采用简易程序,立即开庭审理。

(四)加强宣传教育

长期以来,受传统思维影响,很多当事人不敢向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和诉讼请求,而且对申请回避、反诉等权利内容一知半解,在不理解行政诉讼相关事宜情况下,仓促做出决定,影响诉讼权利的行使,一方面无法保障自身权利,另一方面让行政违法行为“有机可乘”,最终不利于国家法治建设。因此,应该利用公开审判、公开咨询、网络直播等形式,结合审判实践,强化法制宣传,鼓励公民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合法权利。同时加大普法力度,明确诉讼职责和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率。

结束语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是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构执法行为的保障制度。因此,应该加强理论设计和实践操作,通过完善举证规则,设置调解环节、简易程序,加强法律宣传教育等手段,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推进我国法制化进程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陈国栋.我国行政赔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文化学刊,2010(04):118-123.

[2]陈秋云,彭澎.WTO与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以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为视角[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5):60-64.

[3]杜钦玲.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D].吉林大学,2004.

[4]王太高.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的发展及完善[J].学海,2001(02):12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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