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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分析研究

2021-02-18郭春发

科学与生活 2021年30期
关键词:承包方使用权经营权

摘要:自从我们党进行土地改革以后,实现了农民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的,集体的土地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极大地使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获得了解放,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目前,在大力推进乡村振兴的视域下,农村土地流转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通过何种途径实现农民的参与权利,以促进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的话题。对此本文分析研究了农业土地流转制度的原则和农业土地流转制度的主要形式和法定内容,便于把农村的农业土地流制度进行研究,为今后的农村土地的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提供帮助。

关键词:农业土地流转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土地流转;流转制度;土地问题;转让;互换;租赁

中国革命的主要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主要是土地问题,可以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改革开放三十五年来,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把过去封建地主的土地收归为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和家庭承包经营相结合的土地制度,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经过政府与农民的多次反复较量,最后以农民为改革的主体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土地制度变迁作为一种需求而解放了农民的生产自主性,使农村生产力获得了极大的改善,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本文所研究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四荒地,以及养殖水面等等,这些农村用地的流转必须遵循制度进行流转。

一、农业土地流转制度的原则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主要是集体土地农用地内部的流转以及非农用地的流转两种类型。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中共中央曾经就在《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曾经明确规定:“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农户进行转让”。在这以后中共中央又进一步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目前的农地使用权流转缺乏有效的竞争能力,流转的形式也比较单一,流转的数量也有限。根本原因是在农业的效益低下,农业用地产权不稳定的情况下,农民对农业用地的有效需求不足,短期的,缺乏竞争的低偿农业用地的使用权的流转,难以实现土地得到高效利用的目的,阻碍了土地市场的完善。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又通过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农村土地改革新的思路,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坚持长期不变,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现党中央提出实现乡村振兴,此次土地流转改革主要有两个亮点:一是使用权有望延长,之前规定的土地承包期限是30年,这次决定中将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改为长久不变,二是可能增加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望获得相当的产权地位,相关权证可以用于市场流转和抵押贷款,前提是不能改变耕地的用途。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市场,同时按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采取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业土地集中到种粮大户和龙头企业手中,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农业的土地流转中主要有:一是不得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关系(此处不包括国有土地的互换);二是不得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是不得逾越土地承包期限进行流转;四是不得违背群众的意愿,进行强迫命令;五是不得任意改变土地的承包关系和合同内容;六是不得单方撕毁合同,中止土地的承包关系。

二、农业土地流转制度的主要形式和法定内容

通过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于农村的土地流转有了一定的形式和固定的内容,这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转包。所谓转包是指在原承包期内,将其承包土地的部分或全部转包給第三方耕种。其特点是可以由原承包方直接与接包方订转包合同,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保持原有的权属不变。转包合同应当明确为债权合同,原承包同承包期的时间满转包的关系也就随之消失,这样一来,接包方的就没有直接对接第三人的权利。

2、租赁承包。这方面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方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租给承包方进行租种,另外一种可能性就是原承包方将自己的承包土地承包出租给承租方进行耕种。

3、承包人入股和代耕情况。承包人入股是指为了促进土地的集约经营或者规模经营而进行的一咱形式。而代耕是将承包地由承包方委托其亲友或者他人进行代为耕种,所以说代耕是一种短期的耕作行为,有关代耕的补偿费用由双方自行约定,一般来说不能办理转包手续。

4、转让权。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承包经营权以经发包方同意的条件给他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人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或者向社会经济组织让与农地产权不得采用转让方式,但可以采用转包或出租等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是可以无偿的,如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进行无偿转让时,实质上是将自己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赠与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以后原承包权利人不再拥有土地承包的经营权。

5、互换、抵押与返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情况。所谓的土地承包关系的互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全民土地与集体土地进行互换,而在实际农村的工作中这种所有权的互换。一般是指插花地和飞地进行的互换,这种互换要求互换的双方去写申请报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二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各自的承包地全部或者部分进行交换,互换时则要求必须在集体组织的内部的个人之间产生。所谓的抵押是农地承包合同的一项物权合同,承包权是物权,则应当按照物权的原则,物的使用人也可以将其使用物作担保的用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之后受让的一方可以将其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就是这种情况。所谓的返包在农村土地承包中也叫倒包,是指承包人将土地交给土地整理的方面进行统一的整理进行平整,同时进行区划以后再进行返回原承包人进行承包的一种行为,其内容与原来的承包关系相同。

6、健全土地流转农民参与的制度和机制。制度和法律意义上的机制,是在社会或群体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调节与规范其中各行动主体之间互动关系和互动行动的社会规则或规范。健全农民参与的制度和法律机制,是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中公众参与各利益主体之间冲突的有效方法。在农村土地管理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和法律决定着政府、开发商和农民等相关利益群体的地位、职责以及权利和义务,为公众的参与确立固定的程序和利益博弈的平台,对农民的参与和权益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在农村土地管理过程中好的制度和法律能够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参与权利,从而协调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因此,公众参与的机制创新及其制度建设无疑是农民参与相关决策机构的最根本的保障措施。

作者简介:郭春发,男,汉族,1968年3月出生,吉林省通榆县人,现任职于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开通镇综合服务中心,研究方向为国土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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