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同视域下的融合教育和教育公平
2021-02-13张煜晨吴碧珠
绥化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张煜晨 吴碧珠
(华南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院 广东广州 510631)
融合教育主张在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生,力求尽最大可能地让特殊学生享受普通教育资源,其核心内涵是教育公平[1],融合教育不是单纯的特殊教育安置形式和策略,而是一种促进普通儿童和特殊儿童共同发展的教育思想[2]。“融合教育”的概念,最初由Stainback夫妇于1984年提出,并在1994年西班牙《萨拉曼卡宣言》和《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中正式获得了确立[3],《萨拉曼卡宣言与特殊需求教育行动纲领》(The Salamanca Statement and Framework for Action on Special Needs Educatio)强调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必须和普通儿童一同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所有学生无论个别差异与身心状况,学校皆需提供适合且最大的支持[4]。就目前我国融合教育实施的现状来看,教育公平仍是融合教育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教育公平不仅是儿童平等地拥有受教育权利,还包括教育过程、教育结果的公平,从这三个方面看融合教育对于所有儿童是否真的公平,我国应如何实现融合教育的真正公平,仍是需要探讨研究的问题。
一、融合教育的核心内涵:教育公平
融合教育的核心是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是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分享当时当地公共教育资源的状态[5]。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一切儿童,无论什么阶层、经济条件、社会地位,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这是教育民主、教育权利平等的开始。2017年我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指出融合教育是将特殊学生的教育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推广融合教育,保障特殊学生进入普通学校接受教育,这是我国在特殊教育史上的一大重要举措,也是走向教育公平的一大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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