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欧盟刑事司法合作中附条件引渡模式初探
2021-02-13栗峥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国家
栗 峥
(沈阳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2018年11月,我国从保加利亚引渡回在逃13年的姚锦旗,这是我国首次从欧盟国家引渡涉嫌职务犯罪的嫌疑人,标志着我国与欧盟国家在打击职务犯罪方面的司法合作进一步深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数据库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4月,我国与8个欧盟成员国的引渡条约及与13个欧盟成员国的司法协助条约已经生效[1]。近年来,从打击普通的跨国犯罪,到惩治严重的国际罪行,我国与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刑事司法合作越来越密切。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形式主要是引渡,同时还有驱逐和遣返等模式。引渡作为最主要的国际司法合作形式,是以条约和互惠为原则和基础的。引渡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2]。随着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死刑犯不引渡”逐渐成为各国在审查引渡申请时适用的原则。同时,越来越多保护被请求引渡人基本权利的内容,体现在引渡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和国家实践中,成为被请求引渡的国家拒绝引渡的强制性或任择性理由。这样的实践,对于我国与欧盟的刑事司法合作模式建立及我国量刑承诺制度的完善有重要的影响。
一、我国与欧盟成员国家的刑事司法合作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数据库的记载,截至2021年4月,我国与8个欧盟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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