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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本权利的冲突及其解决标准

2016-01-31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0期
关键词:基本权利宪法冲突

王 岩

(100029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北京)

论基本权利的冲突及其解决标准

王 岩

(100029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①阐述基本权利的定义和重要性;②阐述基本权利的分类情况;③从基本权利冲突的产生背景、产生的必然性、产生的普遍性、基本权利冲突和基本权利竞合等方面分析基本权利冲突;④解决基本权利冲突的标准,从宪法解释方法、权利价值位阶原则、比例原则、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几方面进行了分析;⑤结语,阐述了作者对解决这一问题的态度和期望。

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冲突

一、基本权利的定义

权利和义务是法学中相当重要的一对概念,而基本权利对宪法学而言,是一个基础性概念。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规定了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最重要的问题。而我国《宪法》就在第二章“权利与义务”中对公民基本权利加以规定,日本、爱尔兰等国宪法中也对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加以规定,在宪法中规定基本权利已经是各国的普遍做法,由此更可见基本权利的重要性。那么基本权利是什么呢?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权利。[1]由此可知,基本权利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二、基本权利的分类

基本权利的分类方法反映着划分者不同的宪法价值观。基于权利主体的不同,基本权利可以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法人的基本权利等;基于权利性质的不同,基本权利可以分为绝对的基本权利和相对的基本权利、超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实定法上的基本权利等;根据基本权利的内容也可以把基本权利划分为多种不同的形式,这也是各国宪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分类方法。我国《宪法》就从基本权利内容的角度,采用列举式的设定方法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了分类,这种分类方式既符合权利发展的要求,又能更方便地对权利进行救济。具体而言,从基本权利内容角度划分,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类型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监督权和请求权;特定主体权利。[2]

三、基本权利的冲突

1.基本权利冲突产生的背景

想要正确、全面认识基本权利冲突问题,当然要了解这一问题产生的背景。众所周知,宪法属于公法范畴,其一方主体为国家,主要调整私人和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私法调整的是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一角度来说,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应该是私人和国家之间的权利。但随着宪法理论的发展,很多学者都已经认同基本权利不仅不能被国家侵犯,也不能被私人侵犯,也就是说,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条款的效力扩展到了私法领域。而根据理论界的普遍观点,基本权利冲突出现的背景就是基本权利的性质从公民的主观公权逐步变为客观的价值体系与相应的制度,而基本权利的效力适用于私法领域后更是加剧了基本权利冲突的产生。

2.基本权利冲突与基本权利竞合

何为基本权利的冲突呢?说到基本权利的冲突,就不得不提到另外一个相关概念:基本权利的竞合。某一基本权利主体在一个事件中同时主张几项基本权利,这种现象被称为基本权利的竞合。比如,甲因参加示威游行而被逮捕,这时他可能主张人身自由权也可能主张集会自由权。而基本权利主体之间的几项基本权利的冲突,则属于基本权利的冲突。基本权利冲突是指复数的基本权利主体在同一事件中为了各自的利益向国家主张相反的基本权利要求的现象。[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基本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和其他法益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并不是我们所说的基本权利冲突,基本权利冲突一定发生在基本权利之间。

3.基本权利冲突产生的必然性

基本权利的体系虽然具有稳定性,但也并非一直处于稳定状态。基本权利是最重要、最基础的权利,在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下才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因为基本权利反映着基本权利主体在利益上和价值上的期待,当不同权利主体之间产生摩擦时,基本权利之间当然会产生冲突。因此我认为,从这一角度来说,基本权利冲突的产生有其必然性。

基本权利冲突产生后必然有一方要作出适当的妥协,主张一种基本权利的同时牺牲另一种基本权利也往往是基本权利冲突的直接后果,不过经过调和后不一定要完全排除另一种权利。

4.基本权利冲突产生的普遍性

不管是历史上还是近几年,也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基本权利冲突都十分普遍。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针对罗伊诉韦德案作出反对德克萨斯州以法令禁止堕胎的判决后,引起了美国社会关于孕妇隐私权和胎儿生命权的长期讨论;而信仰佛教地区的儿童在选择九年义务教育还是佛寺教育时,也会出现受教育权和宗教信仰自由权之间的冲突;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书信,“得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拆阅”[4],这体现了通讯秘密自由和监护权之间的冲突;美国法院和德国法院在面对类似的言论自由和人格权冲突时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更是引人深思。

四、解决基本权利冲突的标准

1.基于宪法解释方法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5]在利用宪法解释方法解决基本权利的冲突时,应该从哪个更符合制定宪法的目的和精神、哪个更能反映社会发展的需求、哪个更能体现宪法的规范力等方面对基本权利进行比较,对更能体现宪法价值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在利用宪法解释方法进行判断时,我认为还要考虑具体性规定和概括性规定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宪法中具体规定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要比从概括性规定中总结出的更具合宪性,也更符合立法目的。因此,当基本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主张发生冲突时,具体性基本权利具有优先于抽象、概括性基本权利的重要性,而应该予以优先考虑。[6]

2.基于权利价值位阶原则

一般情况下,对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价值应给予同等保护,但在基本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就要从价值体系上进行协调。适用权利价值位阶原则解决基本权利冲突,是指司法机关在基本权利的体系中,对基本权利背后所保护的价值进行衡量,有较高位阶价值的基本权利优先于有较低位阶价值的基本权利适用。一般情况下,法律的价值从高到低依次是:自由,正义,秩序,但并不绝对,而且还有其他法律价值的存在。因此并没有对哪一基本权利背后的价值更高的明确规定,对基本权利背后价值的判断更多地依赖于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对其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因此法官在进行主观判断的时候必须有合理依据并审慎对待。

虽然没有对哪一基本权利背后的价值更高的明确规定,但其他国家法院在法理学基础上的一些衡量标准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例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案例表明他们认为: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言论自由高于艺术自由、职业自由等。

3.基于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主要强调的是手段与目的的限度及过度的问题,其目的在于制止过度地侵犯人权,因此也被称为过度禁止原则。[7]比例原则是一种在公法领域被广泛应用的原则。在利用比例原则解决基本权利冲突问题时,主要是看一权利主体行使其基本权利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分制约或者侵害其他权利主体的基本权利的现象,即使某一基本权利背后的价值较为优越,对其他基本权利的侵害也不能逾越必要的程度,其采取的手段和目的也不能过度。我认为运用比例原则解决基本权利冲突时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两个基本权利之间利益的平衡。因为有时并不一定要以牺牲一方的利益为代价,两种利益经过调和往往能够合理存在。

4.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在任何社会都有着弱势群体的存在,而且我国《宪法》权利与义务部分也体现着对妇女、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犯人等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因此我认为在解决基本权利冲突问题时也应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加以充分考虑。弱势群体往往因为没有得到公平的机会和合理的权利,而对其他人产生仇恨心理,有些人甚至在遭受不公平的对待后走上了破坏社会秩序的道路。而因为在社会上难以自立,弱势群体往往也非常渴望获得权利。与其再发生因受到不公平对待引发的事件,不如防患于未然,在解决基本权利的冲突时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权利,综合考量,保护最需要保护的基本权利。

五、结语

总体而言,解决基本权利冲突的标准有时更多地要结合个案进行综合运用,而我国此前发生的基本权利冲突方面的案件和别国的经验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学习。除了综合运用比例原则、权利位阶原则、宪法解释方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也应该在解决基本权利冲突时有所体现。基本权利冲突问题的发生是难以避免的,但我认为着手解决就是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的一种体现,而且我相信通过法官对更多案例的思考和社会对热点案件的充分讨论,基本权利冲突问题也一定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

[1]许崇德.宪法学:中国部分[M].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3][5]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李震山.基本权利之冲突[J].月旦法学教室:公法学篇,2001(1).

[7]郑贤君.基本权利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王岩(1989~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2014级国际法学专业,学号201413013。本科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现就职于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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