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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视野下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整理与研究

2021-02-13郭剑平朱健香

广西民族研究 2021年6期
关键词:乡村治理

郭剑平 朱健香

【摘 要】法律碑刻文献作为古代法律实践的珍贵原生史料资源,其承载着地方治理的重要信息。具有地域性、民族性、自发性与制度性的龙胜各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其数量、时空分布与内容凝固了当时地方治理的样貌。龙胜各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整理与研究目前存在收集不全、识文断句有讹误,欠缺整体梳理、研究取向较为单一,抽象概括不足、理论高度有待提升等不足。我们应该通过以现代手段促进习惯法碑刻文献收集整理、以多元视角开展习惯法碑刻文献系统研究、以哲学高度凝练习惯法碑刻文献内涵意蕴等方式来进一步挖掘龙胜各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蕴含的地方治理信息,从而为当地的新时代乡村治理提供传承与创新式的启迪。

【关键词】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乡村治理

【作 者】郭剑平,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西地方法治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健香,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方向研究生。广西桂林,541006。

【中图分类号】DF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21)06-0001-0010

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中提出:“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1],表明继承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长期以来,伴随着“本土资源论”和“法律多元论”的理念深入到法学研究活动里,众多学者都将研究视角投入到民间法、习惯法上,希求从中获取中国传统民间法制规律的“密码”,为实现新时代中国特色“依法治国”道路提供参考。其中,又以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研究为重点,探讨大一统国家社会治理与地方少数民族自治的关系。近年来,在多方的共同推动下,关于法律文献的整理工作取得较大突破,成果迭出。新材料的出现,使学者们得以从更为全面的视角去了解制定法与习惯法双重治理下古代地方社会历史的现实。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文献资料的发掘与整理,为全面认识少数民族法律碑刻中所蕴含的习惯法精神与内涵提供了前提条件。在具备一定碑刻文献整理成果的情况下,许多学者都认识到法律碑刻文献的价值与意义,因此法律碑刻文献的专题化研究起步并不算晚。但是近10年来,法律碑刻文献基础性与系统性研究才渐趋开展,这也体现了法律碑刻文献作为史料研究的独立性尚缺乏广泛认同。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碑刻文献的研究中,学者们较为重视的是广西金秀瑶族的“石牌律”。而部分学者也关注到了龙胜龙脊地区的乡规民约碑刻,研究阐述了当地壮族乡规民约的形式内容、功能特征、实现方式等,但是就龙胜地区整体的法律碑刻文献研究而言,仍然缺乏系统的梳理与研究。

一、龍胜各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的内涵与功能分析

(一)龙胜各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的概念

龙胜地处广西东北部,居湘桂交界地带,境内多山,地形崎岖,有“万山环峙,五水分流”之称,现居住有苗、瑶、侗、壮、汉等5个民族,1956年改称为“龙胜各族自治县”,是中南地区第一个成立的民族自治县。龙胜因其独特的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成为少数民族研究的一大宝库。在法律层面,学者们很早便关注到龙胜少数民族习惯法资源并展开了各类研究。

习惯法作为一个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梁治平认为:“习惯法是一种知识传统,生于民间,出于民间,乃由乡民长时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2]129这一表述点明了习惯法的地域性和自发性特征,但并未能将习惯法与习惯区分开来,也没有直接明示习惯法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具备法律效力性。李雪梅认为:“习惯法是基于特殊社会需求或一时一地约定俗成的传统习惯,形成家族、村里、民族、行业等规约,并得到官府的承认,反映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法律认可和传布方式”。[3]33这一观点从法律效力来源上将国家权力的加持作为习惯向习惯法转变的要件之一,具有合理性,然而是否所有的习惯法都需要官方认可才能通行适用呢?这一问题有待商榷。就法律效力性进一步分析,习惯法之所以区别于习惯,在于习惯法能够以强制手段保证实施,而习惯更倾向于道德层面的内心约束。

因此,结合少数民族这一子概念,从狭义上可以认为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指少数民族人民基于特殊的社会现实情况或约定俗成的传统习惯,经公众合议,官府指导或认可,自觉形成的由法律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毛远明认为:“凡是以石质为书写材料,镌刻、书写在石头上,承载了一定语言内容的所有语言信息资料,都称为‘碑刻文献,或称‘石刻文献。”[4]7从法律层面看,广义上法律碑刻文献是指镌刻公文、禁令、规章、契约、讼案等具有法律意义文字内容的碑石。但李雪梅特别指出:“法律碑刻具有文献、文物和制度三重属性,法律碑刻的内容能传递法律信息并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从文物的外观角度看,法律碑刻具有公开性和社会性等特征,此多指其刻立的场所和地点;从制度层面看,法律碑刻的刻立往往要经过公议或审批等特定的程序,具有明显的约束性和法律效力,法律碑刻的特殊性就在于它具有鲜明的制度属性。”[5]31由此可见,仅就文字内容上具有法律意义尚不能昭示法律碑刻与其他碑刻的区别,因为这只是其文献功能所在。是故从狭义上可以认为,法律碑刻文献是指以石质为载体,镌刻与传达法律文字信息,因特定的置立程序而被赋予法律效力和制度内涵的一种文献类型。

综上,龙胜各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即是在龙胜地区或是与龙胜地区相关的、承载着少数民族习惯法信息的法律碑刻文献。

(二)龙胜各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的特征

1. 形式范围的地域性

一是从碑存地址上,以龙胜各族自治县为地理范围,置立于其行政区划内的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这些碑刻文献分散于县内各地,或由文管部门收集集中保存,或是置立原地保留原貌,或是散落荒野无人问津。二是从文字内容上,有的碑刻文献所在地虽非现今龙胜境内,但是其内容与龙胜少数民族习惯法相关的,也可视为龙胜地区的法律碑刻文献。

2. 规范主体的民族性

在多元一体的局面下,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法律思想与法律实践水平,其中的差异化发展状况可以视为是民族性的一种体现。从主体上看,这些碑刻文献的合议、公布、执行,“立法者”本身也是“守法者”与“执法者”,其直接对象是少数民族民众,或是包括因不同民族联合立约时纳入的其他民族民众。碑刻文献上的规范事宜与本民族社会生活现实需要息息相关,适用于维持民族内部的生产生活秩序。

3. 形成路径的自发性

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的内容,是当地少数民族民众依照当时的现实情况与自身的法律需求,在头人或寨老的组织下,举行公议后同意决定形成的。切时所需,因地制宜,为事而成,可以认为这是“自治”的一种体现。但是这一自发性,并不能说明议定的条款内容就完全符合当时少数民族民众的意志,仅是在形成路径上,这些碑刻的置立并非是由国家力量自上而下地进行强制颁布施行的,其中可能会存在来自国家力量的影响因素,但主要还是在基层民众组织参与下生成与确立的。

4. 碑本内容的制度性

“碑因法贵”,就法学研究角度而言,碑石本身仅是一种载体,需要着眼的是碑刻文献上所承载的法律信息,也就是其制度属性所在。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所承载的就是植根于少数民族自身的习惯法信息,其中包括了习惯法的创设、实施与制裁,也许这些习惯法不再施行于世,但碑刻文献最大限度地保留了少数民族地区成文习惯法制度原貌,得以让后人一窥往昔。

(三)龙胜各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的功能

1. 勒石纪法:官民互动构建地方法律秩序

《龙脊乡规碑》(道光二十九年,1849)开宗明义:“天下荡荡,非法律弗能以奠邦国;而邦国平平,无王章不足以治阎闾”,明确指出法律在地方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地方法律秩序的形成,其前提在于法律规范的确立、颁布与施行。“勒石纪法”是古代宣法布法所采取的普遍方式,而这一方式不仅为国家力量进行地方治理时所运用,也是少数民族开展村寨“自治”活动时的一种传统表达。龙胜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生成是官民互动的结果,勒石纪法传统下的碑刻文献只是其习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直接成果就是形成了当地的法律秩序,有利于村寨寨民切身利益的保护,并对国家对少数民族区域的治理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龙胜少数民族地方法律秩序是官民互动中构建的,官主民辅,民比附于官。寨老、头人、团绅这些具备特殊身份地位的人员,成了官民之间的维系点与平衡点,他们将国家公权与民间公权联系在一起,从而促进地方社会控制与民间纠纷的解决,既减少了官府负担,又把握了乡情民意,發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勒碑纪法”活动则将这样的模式进行长期固定,为地方法律秩序的稳定与延续提供了必要而简便有效的参照。

2. 树碑明法:以仪式与信仰促进约法实现

碑刻的树立意味着成文习惯法在村寨中的正式确立。从公议活动结束到碑刻树立会有一定的时间差,其中制作工序需要是一个因素,而基于地方风俗习惯选取特定的时间节点与立碑地点则又是另一个重要因素,如《平等侗乡民众规约碑》(民国二年,1913)的落款日期为“中华民国二年二月吉日立”;《龙脊乡规碑》(道光二十九年,1849)的落款日期为“道光二十九年岁次己酉三月吉日龙脊众立”,其原置立于寨中的百年大樟树(当地人称为风水树)前;《孟山乡乡规民约碑》(同治三年,1864)也置立于孟山瑶寨寨头百年大树脚下。

现阶段虽无明确的资料表示当地如何进行树碑活动,但就“吉日”“吉旦”的特定时间,“风水树”“寨头”、社庙等特殊场所,加之碑刻中常见关于保护“风水”“龙脉”的规定,可以看出树碑活动本身要符合当地民间信仰的要求,并且要有特定仪式跟进全程,以求趋利避害,纳吉辟邪。碑文虽未曾载明,但在隐形层面,这些仪式活动赋予了碑刻“天时、地利、人和”的民间信仰内涵。“天理”的存在与遵循,给予了所定规约神圣化的背景意味,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习惯法碑刻置立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所谓“举头三尺有神明”,民间信仰的存在,可以使寨民将敬神的庄重投映到对法律碑刻的尊重上,促进当地习惯法的有效施行。

3. 定期议法:碑刻更新叠加延续法制传统

在龙胜地区,绝大多数碑石一经镌刻,除了故意损毁清除之外,都将一直树立于天地之间,向往来者展示碑面上的条约,昭示着当地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永远禁止碑》(光绪元年,1875)序言写道:“与其受恶患于既来,毋宁靖患与未至”,成文习惯法制定目的不仅在于切时所需,也在于防患未然。碑刻置立后,寨老、头人、团绅等还会在每年的特定时间段召开村寨大会,就碑上的条文规约进行宣讲、强调,另外也会对不合时宜的既定规约进行必要的立、改、废活动。新碑刻的树立不一定代表旧碑刻的失效。囿于碑刻文献不易更改的客观属性,也为了保存参照,让旧碑刻作为新定规约碑刻自身合法性的现实例证,便会出现新旧碑刻并立的情况,如潘内瑶寨就留存着3块不同时期的乡规民约碑。所以,龙胜地区习惯法碑刻的更新叠加,是当地法制传统具有延续性和生命力的有力体现。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如今当地碑石上所承载的条文早已失去其制度层面的效力,不受当地政府认可执行,不再为当地乡民所援引施行,可以说碑文和碑刻本身早已失去了其现实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在当地乡民的生产生活中,虽然抛却了成文习惯法碑刻这一外在形式,但这些传统的习惯法条规已经形成了地方的一种文化自觉,仍为当地人传承与遵守,约定而俗成,这何尝不是当地法制传统的一种延续和伸展?

二、龙胜各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的基本情况

(一)龙胜各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总览

龙胜地区的碑刻文献作为当地少数民族社会历史的重要载体,记录着第一手的社会历史资料,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因此很早就受到研究者的关注,并形成相关的汇编成果资料。

1956年,在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和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的统筹规划与精心组织下,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进入龙胜地区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录得龙胜碑刻文献12通,与广西其他少数民族地区所录共同结集为《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集》,此为龙胜地区碑刻文献整理工作的滥觞。而后,黄钰也开展了对龙胜地区碑刻文献的整理辑录,在其辑点的《瑶族石刻录》中,收集有龙胜碑刻文献50通。现今所见收集龙胜地区碑刻文献最为全面的是杨永明所收集整理的《龙胜碑文集》,收录各类碑刻文献80通。此外,还有部分碑刻文獻汇编于《中国西南地区历代石刻汇编》(第八册,广西省博物馆卷)《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灵川历代碑刻集》《龙胜县志》等著作,以及散见于部分学者的论文之中,还有部分未被收录到以上著作文献但已为碑刻研究者访得的碑刻,如普团乡宝赠村侗寨的碑刻16通、龙脊古壮寨的禁止修造碑1通、龙胜马堤乡张家村的清代广西巡抚部院批示碑1通等。然而,在官方层面并未对龙胜地区的碑刻文献进行过明确的普查性登记调查,无法得到确切的官方统计数据。因此基于对上述文献和相关信息的保守估计,龙胜地区的碑刻文献总量应当不低于100通。

在法律碑刻文献的分类方面,历代金石学家因其研究旨趣不在于此,也就探讨不多,并且各自设计的体例格式并未有统一的标准,未能真实地展现法律碑刻文献的整体面貌和实际价值。李雪梅认为,法律碑刻文献自身具有独特的发展规律与功能特色,其制度属性是与其他一般碑刻文献最大的区别所在,因此从法律碑刻置立的六大功能属性:社会管理性、行为规范性、违禁处罚性、争讼化解性、财产和权益保护性以及自觉遵守性出发,可以将法律碑刻分为公文碑、规章碑、示禁碑、讼案碑、契证碑、法律纪事碑六大类。[6]103~105本文对此分类表示认可并予以采纳。

通过对上述汇编成果的梳理与整合,结合访谈了解的信息内容,现所见龙胜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碑刻文献计为53通,其中涉及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碑刻文献为21通。统计如下(见表1):

由表1可知,涉及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碑刻文献具有一定的数量,达到21通,其中示禁碑有17通,讼案碑有1通,契证碑有3通,其基本信息情况开列如下(见表2):

所谓“民众私立”,是相对于官府运用公权力进行树碑活动而言的,即民众自发的公议确认的未经官府指导要求的树碑活动。而“官民共立”则是在官府指导与要求下,又经过本村寨寨民公议确认的树碑活动行为。从表2可知,龙胜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以村规民约为内容的示禁碑为主,兼有少量的讼案碑与契证碑。

(二)龙胜各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的时空分布

1. 时间分布

《新建桑江工程碑记》(乾隆八年,1743)记载:“乾隆五年夏,苗猺(瑶)梗化,耆定武功。仰荷皇仁宪德,不忍弃此一方民,乃置协营以资捍卫,设理苗以司教养。”[7]151在乾隆五年(1740)四大苗王起义之后,朝廷开始在龙胜地区设立龙胜理苗分府,以加强对龙胜地区的统治,刊刻了较多的官府示禁碑进行布法。因此,伴随着国家力量的深入、民众的迁徙流动与交往融合,汉地的文教逐渐渗入当地的社会生活之中,置立碑刻的风气与习惯也流传了进来。

当前并未发现有文献直接记载龙胜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的置立是从何时开始,但就现有的实物碑刻来看,至少是从道光年间起,龙胜少数民族民众开始是以竖碑的形式将公议成文的习惯法进行确立与公布,如龙脊壮寨《龙脊永禁盗贼碑》(道光二年,1822)、白水瑶寨《禁盗碑》(道光三年,1823)、潘内瑶寨《潘内乡约碑》(道光十八年,1838)等。而后,在光绪年间与民国时期又有较为集中的树碑活动。

2. 空间分布

龙胜地区的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在空间分布上呈现整体分散化与区域聚集化的特征。整体分散化表现为龙胜境内的少数民族法律碑刻散见于全境各大少数民族村寨之中,如龙脊壮族、白面瑶寨、潘内瑶寨等,不同寨子与寨子之间相距甚远,进寨的道路亦是崎岖非常。区域聚集化表现为大寨子的习惯法碑刻文献又是集中放置于本寨中某处露天地带,如村头寨尾、道旁路边、社庙附近等。

(三)龙胜各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的文字内容

1.遣字行文全盘汉化。当地的苗、瑶、壮、侗等少数民族皆有本族语言,然而并没有属于本族的文字。汉地的文教随着国家力量逐渐融入到当地的社会生活之中,成为其中的文化主流,这是大一统国家实现国家治理的必然结果。就所订立的规约碑文而言,具为汉文草就,寻章摘句,不见当地方言俚语,格式体例与其他地区大体相似,可以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序言,表明立碑背景与目的;第二部分是正文,开列公议立定的各项条文;第三部分是落款,载明议规立约的组织者、相关人员以及时间等。

2.条例规约诸法合体。一是带有刑事意义的防贼禁盗类条文,如潘内乡《改革风俗碑》(民国六年,1917):“一凡匪类抢劫人家财物者,拿获沉塘毙命。窝匪窝赃,地方查确,即将永业充公。一凡盗窃猪牛仓谷、撬壁雕墙,拿获者,鸣团或则割耳刁目,或沉塘毙命。”二是带有民事意义的保护财产类条文,如《龙脊地方禁约碑稿》(清末不详):“一禁地方至春忙栽种之际,各户不许放牛羊鸡鸭踩食田禾,如有走失等情,各将田蔸赔苗,如有不遵,任凭送究。”三是带有道德信仰意义的行为规范类条文,如《潘内杨梅屯乡约碑》(光绪十七年,1891):“一议地方各人,生身尽其孝道,难报艰苦之情,不可忤逆不孝。如违私约,同众送官究治。……一议埋葬风水,不许夭龙斩脉,封门塞墓,若不遵者,小则同众公罚,大则送官。”但皆以示禁惩罚为主要内容,未见有奖赏制度。

三、龙胜各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整理与研究的局限与成因

(一)碑刻文献收集不全,识文断句有讹误

现所见汇编成果《中国西南地区石刻汇编》(第八册,广西博物馆卷)《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集》《瑶族石刻录》《龙胜碑文集》等皆是10年之前便已完成,其中多见相互转引录用,近年未见增补,因此新发现的部分碑刻文献未能及时汇编收集,如2010年建成开放的龙脊壮族生态博物馆中一直对外展出的《永禁修造碑》(同治二年,1863),记载侯家寨因维护本寨风水,请头人调解立契禁止在寨背田块修造一案,是龙脊壮族习惯法碑刻文献的典型代表,未曾被上述文献收录。

碑刻文献资料的整理,主要是实现从“碑本”向“纸本”转变,从而便利研究工作中的资料援引。但在现有汇编成果中,常见识文断句出现讹误缺漏现象,如《龙胜碑文集》关于《龙脊乡规碑》(道光二十九年,1849)的录文部分与龙脊生态博物馆所见拓片对照,脱漏尾部对于规约合法性的重要补充描述:“以上诸条,并非异古私造,依存天理,何敢犯上!官有官例,民有民规,谨此敬刊裕后,万古不朽矣!”;《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关于《盛世河碑告示》(道光二十七年,1847)尾部录文与断句有误,将“原差”误录为“源差”、碑文“原差:秦高、袁洪、余昇、许兴”断句为“秦高/源差袁洪余升/告示许兴/盛世河碑”。[8]162

究其原因有三:一是复杂的客观因素影响碑刻文献整理收集,龙胜地处桂北山区,山路崎岖,交通不便,而各类碑刻分散于诸村寨中,相隔甚远,加之人力物力有限、访碑者的信息获取不足、当地村民不愿配合等客观因素,现有成果虽已能在最大程度上囊括龙胜现存的碑刻文献,却难免“遗珠之憾”;二是汇编的体例不统一,或是仅录拓片图片,或是只汇编碑文,而拓片碑文皆汇编且点校碑文以供对照者寥寥无几,这不利于直观地把握碑刻原貌,了解行文格式;三是辑录点校者学识修养的局限,其所录碑文未与碑本或拓片校对明细,或是碑刻本身漫漶严重、拓片不精,不便比照,由此出现较多的错字、衍文、讹误现象,所以在碑刻文献的识文断句方面,犹有较多地方值得推敲订正。

(二)碑刻文献欠缺整体梳理,研究取向较为单一

虽然有较多的碑刻文献汇编成果,但事实上也只是止步于形式上的整合,欠缺对龙胜地区碑刻文献的整体把握与深入发掘。研究者对于碑刻文献资源的引用,多运用在对个别碑刻文献的研究与考释之中,并没有对当地法律碑刻文献的数量、类型、年代、分布等状况进行整理盘点,也就无法从宏观上准确把握当地碑刻文献的产生原因、制度功能与延续现状。同时,对龙胜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的研究也集中在龙胜地区乡规民约的具体制度上,如李照艳《清至民国桂北民间纠纷治理研究——以桂林地区契约、碑刻为研究视角》、李亚乐《清末民初桂北地区乡规民约研究》、付广华《论壮族乡约制度的起源与特色——以广西龙脊壮族为个案》等,援引当地的乡规民约碑刻作为辅助资料来源,展开专题化研究,分析了当地乡规民约的历史发展、特点特征、功能实现等。但是就其他类型的碑刻,如讼案碑、契证碑中习惯法相关内容开展的专题探讨较少。

其原因在于:一是研究者对于碑刻文献研究的独立性、敏感度和认同度不高,即碑刻文献仅是作为研究者的研究资料来源之一,仅是作为辅助资料进行使用,未能充分地展现碑刻文献研究的价值所在;二是研究方法的牵制,在研究观察中研究者关注对象单一,也就难于发现观察类目以外的又与研究问题密切相关的重要内容。

(三)碑刻文献研究抽象概括不足,理论高度有待提升

研究成果中多见对碑刻文献文本的罗列排布,辅以对碑文内容的简要介绍,而对不同碑刻文献间开展纵向或者横向联系对比研究,探讨其中的演进历史与发展规律的成果不多,并且对习惯法碑刻文献内涵的总结凝练抽象化概括程度不高。

覃主元《壮族民间法的遗存与变迁——以广西龙胜县龙脊十三寨之马海村为例》通过对马海村开展田野调查,并对马海村历史上的习惯法碑刻文献同当前的村规民约做比较,较好地对壮族民间法的变迁与现状进行概况整理,颇有参考意义。但在《瑶族石刻研究》一书中,仅是从社会功能方面,将瑶族石刻进行分类,将所收集的龙胜地区瑶族规约碑《兴龙两隘公立禁约碑》(民国六年,1917)、黄洛寨契证碑《禁章合同碑》(光绪四年,1878)等,依照《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集》的说明,进行简要介绍,以示典型,却未能再进一步深入分析研究探讨其中的关联与内涵,有所遗憾。

这是研究者的材料整合取向与研究视角因素决定的。研究者对所收集到的碑刻文献资料未能做到全面地消化吸收,也没能很好地做到碑文与史籍、碑石与现存档案的对比互证,同时未能以法哲学的高度“透过现象看本质”,理论意义有待提升,研究的广度与深度还有较大的开拓空间,因此也就难以透过习惯法碑刻文献进一步抽象概括出当地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精神内涵与意蕴所在。

四、完善龙胜各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整理与研究的路径

龙胜各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整理与研究具有相互关系,是一个综合化系统性的工程。对当地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的收集与整理是开展相关研究的前提与基础。对当地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开展研究是对现有碑刻文献整理成果的升华与凝练。而研究的进路在于由个性归纳共性、从特殊總结一般,实现从表象到本质的抽象概括,最终实现普遍原理和一般理论的提出。因此基于前述所议局限,现尝试提出以现代手段促进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收集整理、以多元视角开展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系统研究、以哲学高度凝练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内涵意蕴三大完善思路。

(一)培基固本:以现代手段促进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收集整理

现已完成的汇编成果已经为龙胜各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的收集整理提供了必要的参考范式,基本实现了对所见碑文的汇编,但是尚有较多不尽如人意之处,需要依靠现代技术手段进一步改进与提升。[9]

首先,加大对龙胜各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碑刻文献的调查力度。通过官方牵头,制定专项调查计划,开展对龙胜全县范围内现存的碑刻实物的普查登记活动,积极宣传相关文物保护知识,鼓励群众积极上报相关信息,做好GPS定位,及时备案走访、拍照,有条件的还可拓印留底,关键是要注意形制、尺寸、碑文等基础信息的记录;同时对龙胜地区1949年以前的古籍,如地方志、族谱、私人笔记等所记载的少数民族地区碑刻文献进行整理盘点;进而将这两种途径所收集到的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碑刻文献进行汇编整合,便可大致把握当地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的全貌。

其次,加强对所收集到的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辑录与校勘。借助高校资源,从“碑本”出发的,可按碑石原有排版进行录文,字字比照,严谨细致,以求忠实原貌,抑或采用现行录文范式,做好碑文断句、标点工作,便于查阅;若是从古籍文献得来,无实物进行比照者,文字内容可以全盘照搬,进行断句标点即可。如有条件,还可以对文本进行字辞训诂,注释来源背景,力求详实。

最后,进行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的数字化整理工作。在多样化的综合研究需求下,仅将碑刻文献文本进行数字化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将碑刻文献实物的相关信息进行数字化保存,包括GPS定位、形制性状、实物图片、拓片图片、尺寸信息等。进而建立起龙胜各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地区碑刻文献资料信息库,依照年代、碑刻类型、所存地点、文本汇编情况等分门别类,做好整理。有条件的情况下,还能以此数据库为基础,将龙胜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进行汇编出版,此举既有利于服务社会大众,又有利于科研工作者开展相关研究,更有利于当地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化资源的保存与传播。

(二)铺枝散叶:以多元视角开展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系统研究

如前所述,因碑刻文献资源整合状况不佳、研究者对法律碑刻文献研究独立性价值的认同不高、研究方法的牵制等因素,致使当前对于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的研究取向较为单一,未能充分地调动与运用当地现有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资源进行系统性研究。因此,可以基于现有资源,发散思维,从多元化的视角中开展相关研究活动。

第一,明确认识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的独立性价值。其独立性价值在于碑刻文献资料,即碑文与碑石本身以及相关信息,能够被视为一个整体开展研究,而非是割裂开来进行。并且这个独立性仅是强调其可以作为研究资料主要来源,而非是只能作为单一来源。作为静态的文献资料来源之一,许多相关研究成果援引这些碑刻文献文本内容作为论据佐证,可见其文献研究价值得到认可与肯定。而从动态的制度生成过程看,因“树碑纪法”活动所带来的制度属性,并没有得到重视,还有较大的研究空间。

第二,发散思维从多元视角开展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研究。从时空视角,可以开展对同一时期或同一地域的相关碑刻文献的横向或纵向的联系对比研究,并援引相关古籍文献进行互证分析。从专题化视角,在制度层面可以研究当地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中的制度内涵、法律效力、运作程序、功能发挥、保障机制等内容,此类已有较多成果;在文本形制层面可以考察其行文格式、文辞表达、碑刻制式等,如李春梅《西南地区古代法律碑刻词语研究》,通过对西南地区古代法律碑刻文献中的词语进行切入,开展对古代西南地区法社会文化的考察,这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的研究视角选取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1

第三,综合运用法学研究方法开展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研究。在当前的习惯法研究中,运用普遍的是社科法学研究方法,关注着习惯法在当地社会中的实施效果和状况,其中以法社会学和法人类学研究方法为代表。而基于规范法学层面,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条规文本内在逻辑的探讨研究还可以有进一步的开拓。当然更应当是综合化地运用适宜的法学研究方法,以求准确地把握其中的内涵所在。

(三)开花结果:以哲学高度凝练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内涵意蕴

陈瑞华指出:“法学研究的根本目的应当是发现法律运行的规律,提出富有解释力的法学理论。而要达到这一效果,研究者应有独立于‘法制的‘法学意识,注重从法律之上和法律规范背后发现具有影响力的因素,将其予以概念化,并提出相应的理论命题。”[10]要提出相应的法学理论,势必要具备法哲学的思考高度,才能凝练抽象出这些碑刻文献中蕴含的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内涵意蕴。

所谓法哲学,一般是指对法最一般理论问题的哲理性思考。关于习惯法的一般理论,即习惯法的概念、本质、作用、效力等内容,学界尚有较多争议。不断发掘整理出的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资源作为其研究资料来源之一,可以为研究的开展提供更为丰富的信息。如覃主元援引社会契约论,认为瑶族习惯法是“把正义和功利结合起来的社会契约,将保卫个人权利的意愿通过石牌律充分展现出来,而这也正是对契约精神的充分诠释”,探讨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所反映出的“契约主义”【11】,是理论自觉在习惯法研究上的一种有益尝试。另一方面,在倡导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的当下,是否可以依托当前中国所特有的少数民族习惯法资源,实现对习惯法一般理论的再认识与再总结,从而深化对习惯法理论的理解,为法学理论的凝练和创新予以示范参照,为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独特优势的原创性理论,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术体系,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而提供一种启迪,为基层社会法制型自治的建设与本土化的法律秩序建设提供科學的理论指引。

法学理论的提出需要阶段与过程,以哲学高度提炼出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中的法学理论,殊为不易,需要更多地思索与沉淀,当前白描式的习惯法研究已是普遍,此时多是“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如何能透过表象一窥其本质,做到“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还有待探索总结。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EB/OL].(2021-04-05)[2021-11-04].http://www.gov.cn/zhengce/2021-04/05/content_55978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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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毛远明.碑刻文献学通论[M].北京:中华书局,2009.

[5] 李雪梅.昭昭千载:法律碑刻功能研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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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孙剑伟,苏显华.桂西南古代碑刻文献及其保护整理刍议[J].广西地方志,2015(6).

[10] 陈瑞华.法学研究方法的若干反思[J].中外法学,2015(1).

[11] 覃主元.瑶族习惯法的特点与性质新论[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5).

COLLATION AND RESEARCH ON INSCRIPTIONS ON INSCRIPTIONS OF ETHNIC MINORITY COMMON LAW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URAL GOVERNANCE:

Take Guangxi Guilin Longsheng Autonomous

County as an Analysis Sample

Guo Jianping,Zhu Jianxiang

Abstract: As a precious original historical resource of ancient legal practice, legal stele documents carry important information about local governance. The number, temporal and spatial distribution and content of the inscriptions on the minority customary laws in Longsheng Autonomous County with regional, ethnic, spontaneous and institutional characteristics solidified the appearance of local governance at that time. In Longsheng Autonomous County, there are currently incomplete collections and errors in the collection of ethnic minority customary law inscriptions, lack of overall analysis, relatively single research orientation, insufficient abstract generalization, and theoretical height to be improved. We should use modern methods to promote the collection and sorting of customary law stele inscriptions, carry out systematic research on customary law stele inscriptions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and condense the connotation of customary law stele inscriptions with a high degree of philosophy to further explore the ethnic minority customary law steles in Longsheng Autonomous County. The local governance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the literature provides inheritance and innovative inspiration for the new era of rural governance in Longsheng Autonomous County.

Keywords: ethnic minority customary laws;inscriptions on steles;rural governance

〔責任编辑:黄润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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