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2021-02-12李佳薪
时代人物 2021年34期
李佳薪
(辽宁宣光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 110031)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人最基本的需求。三聚氰胺奶粉、甲醛白酒、地沟油、瘦肉精、塑化剂、毒豆芽、毒缸豆、染色馒头、苏丹红鸭蛋等食品安全事件,一次次把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推到新的历史高点。“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重”,食品安全是关系全局、影响广泛的重大民生问题,党和国家高度关注。我国食品产业基础薄弱、量大面广,存在素质总体不高、生产经营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多等问题,特别是少数生产经营者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生产加工伪劣食品,给食品安全造成很大危害。现行的监管体制、法规标准、检验检测体系等仍然不够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水平还不高,监管执法力量不足,保障食品安全的任务繁重艰巨。为积极回应民众诉求,国务院专门设立了有15个部门参加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和整顿,显示出政府治理食品市场、惩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信心和决心。但从司法实践和社会效果看,食品安全立法、执法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刑法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防线,理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应当对相关的刑法、刑事程序法、刑事证据法规范和理论进行一体化思考,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上升到公共安全的高度进行理解,即在社会转型期加大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完善食品安全保护的刑事立法,加强食品安全的行政法规与刑法的对接,并在较长一段时期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持高压打击状态,维护食品安全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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