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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滑稽模仿的侵权判定规则

2021-02-12王宁

时代人物 2021年34期
关键词:消费者服务

王 宁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江苏南京 450000)

问题的提出

商标最初是一种标志,用于将某商品或者服务直接指向该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使消费者可以对来源于不同提供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但随着商标功能的不断演进,商标不再是一个简单的符号,更是商品质量、功能、市场信誉的代表,其表达功能变得更加丰富。滑稽模仿就是用商标丰富的表达功能,在原商标的基础上,通过滑稽幽默的方式,表达对商业文化以及该文化背后所蕴含的社会价值的评价。在谈及商标的滑稽模仿时往往会涉及商标淡化和商标混淆,特别是在商标滑稽模仿的侵权领域。近几年,此类案件也出现在了我国审判实践中,如电影《大腕》中出现的“报丧鸟”“可笑可乐”“硕士伦”等表达,这些表达给观众提供了很多笑点,使观众捧腹大笑。但在电影播出后,引起了“报喜鸟”商标持有者的不满,商标持有者认为该电影影响了商标的声誉。电影《大腕》的表达方式属于对他人商标的滑稽模仿,但滑稽模仿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以及深入的研究。此外,滑稽模仿的概念以及与此相关的合理使用制度,我国商标法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基于上述问题,本文将以淡化理论、混淆理论以及合理使用制度为基础,对完善我国商标滑稽模仿的侵权判定规则提出一些建议。

商标滑稽模仿侵权判定规则的辨析

滑稽模仿是否构成与他人原有商标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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